《GB 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GB 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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