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成都市成品油“百日打非治违”工作部署,自2024年10月以来,全市开展成品油联合执法打击行动874次,共查处非法销售成品油窝点60处,挡获非法改装加油车144辆、储油罐26个,收缴成品油195.08吨;侦办涉成品油犯罪案件79起,抓获涉案人员125人;开展税务稽查立案和风险应对266起、补缴税款3.63亿余元。

近期,成都市各区(市)县持续开展成品油联合执法打击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邛崃市在羊安街道羊安大桥桥头一鱼塘院坝内,查处一非法储存、销售伪劣成品油窝点。现场查获大型金属储油罐1个、抽油泵3台、地磅1台、散装汽油30余吨,抓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嫌疑人7人。



案例二

12月13日,彭州市在北桂路查获一辆非法运输货车,该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私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现场查获0#柴油196升,对当事人实施了1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

龙泉驿区在洪安镇长伍村一停车场,捣毁一个通过厢式货车改装的柴油运输车,从事非法流动销售柴油的犯罪团伙,现场收缴2辆改装加油车及9.5吨柴油,给予2名涉案人员3万元行政处罚,并对2名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了取保候审。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成品油。

法律解读

一、非法储存成品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运输成品油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非法销售成品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任何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前(含新建、迁建加油站试运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

此外,检查组还打击了使用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运输、销售汽油、非法流动销售柴油、非法销售伪劣成品油等9起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提示

“黑汽油”如同一枚“流动炸弹”,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以身试法,开展非法买卖和运输、储存成品油等非法违法行为,这五大危害请了解。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魏捷仪 图片 成都市安办 责任编辑 曾书睿 编辑 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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