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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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交费后四个小时发生事故,但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
这种交强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保险公司通常不能免责,理由如下:
一、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如在重庆四中院审理的赵某交通事故案中,保险公司采取电子投保方式,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也未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没有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不符合行业操作规范,因此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背交强险设立目的*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其设立目的是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维护交通安全。当保险公司的行为导致车辆在投保后至保单生效前处于运行风险,给道路安全带来潜在危害时,即使事故发生在“空档期”,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如赵某案中,案涉车辆已经脱保,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明知,却让其按照“次日零时生效”出单,不符合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所以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保险公司确定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如寿光法院审理的董生生案中,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就保险期间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义务,所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次日零时生效”,并且保险公司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如在投保单、保险单等显著位置以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投保人,同时投保人也签字确认知晓该条款内容,那么在“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免责。
综上,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车辆不得脱保,一旦脱保就会给道路安全带来潜在危害,无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
如果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时,其已与投保人对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特别说明义务且双方已就保险期间协商一致,则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应适用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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