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欣(江西财经大学新闻传播系讲师,硕士生导师);蒋雪阳(江西财经大学新闻传播系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4年第11期


导 读:

本文从社交媒体的使用视角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主体进行微观考察,试图揭示社交媒体对不同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地位与功能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具体影响机制,并进一步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交媒体在构建新型的多元治理格局,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的可能性作用。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2]。201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运用社区论坛、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引导社区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3]。

然而,城乡网民结构和互联网普及率的现实差异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化社区治理体系在城乡之间的同步发展。因此,“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4],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总结以社交媒体为依托的相关“信息化”经验,不仅能对未来的城市社区治理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还能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背景下,帮助乡村社区治理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改造。

与此同时,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其所导致的居民主体缺位、公众参与性差等后果,还进一步引发了社区内部关系网的脆弱性和社区内部整合性的缺失。[5]而由于受到传统西方城市社区治理秩序研究范式,特别是以亨特为代表的精英论和以达尔为代表的多元论观点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要么沿着国家基层政权建设[6]、基层社会发育[7]等路径而展开宏观层面的探讨,要么围绕社区中的一整套组织与制度架构变化[8]而展开中观层面的分析,导致这一领域形成了较为稳固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近些年来,随着学者们越来越关注治理主体的作用[9]和治理权力的运作逻辑[10]等更加具象化的问题,微观层面的研究有了逐渐增加的态势,但也依然存在与数字治理的时代背景呼应较弱,以及学科交融不足等方面的缺点。

本文从社交媒体的使用视角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主体进行微观考察,试图揭示社交媒体对不同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地位与功能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具体影响机制,并进一步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交媒体在构建新型的多元治理格局,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的可能性作用。

二、田野调查

研究人员从2022年7月起对M社区进行了为期9个月的田野调查。

M社区位于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辖5个小区共552幢住宅楼,常住人口2万多人。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业主和租户对相关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M社区不仅充分利用橱窗展示、易拉宝等传统的形式进行重要信息的公示,还较早设立了社区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组建了微信网格群矩阵以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近些年来,M社区先后获得了“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社区”“江苏省和谐社区”“江苏省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社区”“江苏法制示范社区”“江苏省绿色社区”“苏州市党建十佳示范社区”及“苏州市十佳群众文化社区”等荣誉。

田野调查期间,研究人员租住在该社区,不仅对社区内各类主体的多种治理行为进行了参与式观察,同时还对3名社区工作人员(访谈编码为M1-M3)、3名物业服务人员(访谈编码为M4-M6)和9名身份不同的居民(主要包括小区群群主、业委会成员、团购活动组织者、“社区儿童设计大赛”组织者、社区停车维权事件的倡导者和参与者、无特定身份的普通居民等,访谈编码为M7-M15)分别进行了不少于45分钟的深度访谈。这些第一手的观察与访谈资料为研究人员探究社交媒体如何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提供了真实、可信的依据。

三、社交媒体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工具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11]随着社交媒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日常生活和相关治理过程中的深度嵌入,其不仅依其自身属性与特点为社区治理带来了诸多新的可能性,更以其独有的机制对城市社区治理主体进行了重构。

(一)允许身体缺场:社区信息传递机制的微调。虽然有了社交媒体的介入,但从信息的内容构成及信息的主要流向来看,“上情下达”依然是社区信息传递的基本特征,唯有作为信息渠道的社交媒体本身才是社区信息传递机制中最为显著的变量。

在以往的社区传播实践中,M社区居委会通常是将重要的信息以通知形式张贴在社区的公告栏或信息栏上,或以易拉宝的形式将信息“送”到小区门口或小区广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以引起居民的注意。而在社交媒体普及以后,使用微信公众号或社区网格群进行线上通知则成为居委会进行信息发布的优先选择。

虽然社交媒体对整个社区治理中的信息传递仅仅起到了一种微调的作用——增加了传递渠道,丰富了传递形式,内容构成与主要流向大致如前,但我们依然能较为清晰地看到这种微调对普通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促进作用。

传统的社区传播实践强调实物形式与身体在场,虽然具有一定的仪式意味,但与现代城市居民的生活习惯相去甚远。工作忙碌的中青年群体没有时间也不愿意在公告栏前驻足,他们要么会因此错过诸多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么需要依赖家中老年群体的转述。这不仅大大增加了社区治理的成本,也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降至较低水平。而社交媒体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无限拓展了媒介对人的“延伸”,它几乎没有成本地打破了实物形式和身体在场等传统社区信息传播的限制性条件,居民的治理主体身份因此有了落地的可能。

(二)促进线上部落化:社区联络沟通机制的改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人们走出熟人地域,进入城市这个满是陌生人的空间,并在社会化大生产所造就的生产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场景下聚居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社区。这种城市社区失去了血缘关系的纽带,每个人都变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原子化的个体,进而使得传统熟人聚居区中人们之间原本相互熟悉、同情、信任、互助的关系渐渐转变为陌生、冷漠和独立。[12]传统城市社区内的联络沟通需要不仅在这种社会心态面前降至极低的程度,其所形塑的以社区广场、活动室、会议室为中心,以沟通者亲身在场为前提条件的社区联络沟通机制也与“交往革命”后现代社会的人们“用时间消灭空间”的特性南辕北辙,这就在现实层面阻碍了城市社区中的大部分群体(特别是中青年群体)参与社区沟通,遑论需要以居民协作形式开展的城市社区自治。

社交媒体的出现使得这一境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社交媒体在最大程度上契合了现代社会“时空分离”的特性,尤其是其对沟通过程中身体缺场的许可,使城市社区居民得以远离任何给定的面对面的互动情境,转而以线上虚拟的形式重组交流空间并重新实现部落化。例如,受访者M13所居住的楼栋共有72户家庭,她和其中的绝大部分住户都鲜有交流,甚至素未谋面。但由于有了社交媒体所构筑的线上空间,她拥有了了解邻居的窗口,这也使其能够在特定的情境下快速融入社区,对社区形成归属感,进而主动与他人协作参与社区治理。

其二,与相对具身化的传统城市社区传播相比,社交媒体不仅提供了对身体缺场的包容性,而且其所提供的声、画、视频等多种交流形式最大限度地为不同特质的现代城市居民提供了一个可以按需调节的灵活沟通机制。传统“原子化”居民间的线上沟通频率因此大为提升,居民自治也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打通内外渠道:社区舆论反馈机制的重塑。“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信条,用舆论监督权力、制约权力,则是现代文明的集中表现。[13]“经济的转型和政府角色的转型共同规约了城市社区运行的新条件是居民的参与及自治热情”[14],公众的舆论监督与舆论反馈就成为城市社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传统的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督后的向上反馈渠道,或是反馈的壁垒和成本相对较高,大部分居民即使对居委会或物业等治理主体的相关行为有疑义,也常常只是在非正式场合发一发牢骚,“大家能忍也就忍了”(M12)。通常情况下,居民们的舆论反馈壁垒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居民并不了解社区内各个机构的权责划分,来自治理主体“找错对象”的回复往往更像是一种搪塞;第二,即使找对了责任主体,居民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线下奔波,因此,面对一些不大不小的事情,居民大都抱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第三,传统的以线下为主的沟通形式不仅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有意识、有能力进行舆论监督和反馈的中青年居民准确感知社区的意见气候,更妨碍了社区共识性表达的形成,监督与反馈由此难以形成合力并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社交媒体的出现由内而外地重塑了传统的城市社区舆论反馈机制,这不仅对过去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一元化治理结构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也迫使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新型治理主体阳光、健康地参与社区治理。

从社区内部来看,社交媒体通过消融反馈壁垒、降低反馈成本等方式,促进了线上公共空间的形成。如果社区居民在通过社交媒体接收相关信息时有困惑或疑义,则可在群内立刻告诉发布信息的工作人员,这不仅免去了居民们线下奔波的劳苦,反馈过程中被“踢皮球”的概率也因此大为降低;同时,群聊信息的公开性和群内身份的相对匿名性既能让社区居民较为直观地感受到有关某一公共事务的意见气候,还能最大限度地推动个体参与相关讨论。受此影响,当某个治理主体像过去一样发布治理决定时,局面可能不再是“万马齐喑”,而是有点赞有质疑,甚至在居民间引发不同观点持有者的激烈讨论。这种“意见的自由市场”不仅能对相关治理行为的实施主体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更能促使治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若以上内部反馈通路受阻,居民还可转而使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外部反馈渠道来促进内部舆论向外扩散,甚至实现公众舆论监督向媒体舆论监督转移。一旦相关舆论在社区外部形成声浪,则将以直接倒逼或引发其他公权力介入的形式敦促治理主体规范治理权力、改善治理行为。

四、社交媒体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内在逻辑

虽然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较为多元,但在M社区的实际治理过程中,主要的治理主体可以按其属性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性治理主体(以居委会为典型代表)、经营性治理主体(以物业公司为典型代表)和自治性治理主体(以普通居民和业主委员会为典型代表)。社交媒体对这三类治理主体的重构需要分别遵从政策、市场和技术的逻辑。

(一)响应政策要求,规范行政性治理主体。近些年来我国社会所出现的“人口流动、社会阶层变动,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单位体制式微,商品房制度形成业主权利与公共生活空间,基层社会生活多样化、利益分殊、关系复杂化等特征”[15],使得政府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基层治理应“由主要依靠国家集中统一管理转向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的结合”[16],并在此过程中“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17]。但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对居委会所做的“去行政化”努力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18],居委会依然和以“倒金字塔”为结构设置特征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系,特别是其中的街道办事处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这不仅使得在法律层面被界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量行政性事务,原本应由居委会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下所开展的自治性工作也被抹上了行政性色彩。甚至可以说,在当前的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行政权力的触角已然铺得过宽、伸得过深。[19]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市社区治理,特别是防止过度行政化的居委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压缩普通居民的自治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意见》等在内的多份文件,要求城乡社区通过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运用各类新媒体更好地开展社区协商、居务公开、民主监督,以畅通群众参与渠道。M社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将社交媒体纳入社区治理的。

访谈资料显示,M社区的智慧社区建设并非全然是其主动探索的产物,还来源于省市对其他社区先进经验的推广。除此以外,M社区所在的苏州市还于2022年根据中央部委的文件精神制定了《苏州市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推动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拓展居民自治路径,拓展群众参与渠道。这一系列的政策性要求直接促成了M社区对其所管辖的社交媒体进行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升级,从而在客观上为社区居民实施治理监督提供了管道,行政性治理主体的治理方式也因此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尊重市场规律,约束经营性治理主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城市社区建设经历了从单位制、街道制到社区制的权力转移,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垂直型管理模式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而逐步瓦解,社区中的权力逐步市场化。[20]以社区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各类经济组织即是这一市场化过程中新出现的治理主体,它们通过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促进了现代城市社区的有效运作,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中坚力量。

然而,在政治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双重裹挟下,原本应该属于经营性主体的物业公司却在治理过程中嵌入了城市基层政治,并因此表现出了一定的治理无序性。虽然社区中的物业公司可按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分为两种类型,但实际上它们都处于房管部门、街道办以及居委会的监督与管理之下,从而导致了“基层政治体系与社区物业公司形成‘恩庇—侍从’关系,强化了物业治理对行政力量的自然依附” [21]。物业公司也因此“倾向于拉拢居委会,借助居委会的行政力量来影响其他社区组织的行为并处理物业管理事务”[22],甚至在此基础上通过专断性和一体化方式排斥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3]这就使得原本仅为经营性治理主体的物业公司既能在城市社区治理中肆无忌惮地做一些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又能在逐利性的驱使下漠视那些可能对自身利益造成冲击的公共问题。

因此,尊重以物业公司为代表的经营性主体与我国市场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房屋住宅进一步私有化之间的内在契合关系,并在此前提下尝试解决其中暂时存在的治理无序性问题就成了现代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关键一环。而社交媒体则通过其在改善沟通联络机制和重塑舆论反馈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帮助业委会乃至每一个普通居民以合作治理的方式对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治理主体所拥有的治理权进行约束。

M社区曾发生的停车维权风波就起因于物业公司的治理权行使乱象,并终止于社交媒体所提供的权力约束可能性。“自从物业私自在小区设置大量摊点,并将它们出租以后,我们小区就越来越堵。后来,物业居然还单方面强制禁止未购买车位的居民开车进入小区。”(M10)以上行为很快引起了社区居民的不满,包括业委会成员在内的多位社区活跃分子开始在群内发声、组织讨论,并于短短一周之内就形成方案并联络物业负责人进行协商。居民间鲜见的高效联合让物业公司不得不担心社区内沸腾的舆论会过度向外扩散进而引发公权力的介入,从而主动寻求妥协。

(三)紧随技术发展,赋能自治性治理主体。从技术变革的纵向历程考察可发现,早期的互联网固然可以通过降低信息获取的成本来增加个人参与业主集体抗争的可能性[24],但以网页形式呈现的论坛、博客和播客等初代社交媒体因交流的即时性不足和对受众的媒介素养要求过高等缺点,未能对提高城市社区治理中各类主体的参与度做出较为明显的贡献。如今,以微信为代表的当下主流社交媒体不仅解决了交流的时效性和用户的广泛性等问题,还以独有的圈子效应实现了基层治理力量的有机整合,从而被各类治理主体视作“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工具,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自治性治理主体也因此得到了真正的赋能。

从M社区的治理现实来看,社交媒体对自治性治理主体的赋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通过信息开源,让社区居民树立恰当的权利意识。社交媒体的出现为普通群众了解外部世界和提高知识素养提供了极大便利,有利于将政府、物业公司等其他治理主体与社区居民之间原有的“治理—被治理”关系转变为多元共治的协作关系。M社区内的居民能够通过群聊和朋友圈较为轻易地获知其他社区的先进治理经验乃至普通居民的权利抗争经验,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居民意识到自己有权对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管理过程进行民主化监督,甚至有权对这些强势治理主体的决定说“不”。其次,通过形成或激活各类共同体,帮助社区居民逐步落实治理权利。“与面对面的互动行为相比,网络人际传播在某些情况下超越了人际互动中的正常情感范畴”[25],这就使得城市社区内原本原子化的居民更愿意通过社交媒体进行线上交流,也更易于在线上形成新的共同体。虽然这种非正式的线上共同体无法通过权利的行使来对社区内的居民或事务进行直接的约束与管理,但其所具备的形成公共舆论与连接独立个体的能力,却能对对方施加无形的压力并提高业委会介入的可能性,社区居民的治理诉求也能因此得到更快落实。例如在M社区中,遇到问题后在微信群内通知业委会成员,或通过社交媒体形成声浪敦促业委会介入是常见的现象,此时的业委会或代表利益受损的业主群体进行协商,或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投票,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符合多数居民利益的管理规定,能在其后的社区治理中产生新的约束力。

五、结论与讨论

“社区治理现代化是顺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26],而深刻理解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现代化媒介形态对城市社区治理中不同主体的影响,是推动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切入口。辩证唯物主义启示我们,想要构建相对完整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系统提升其治理水平,根本动力在于挖掘及整合社区的内部性力量,特别是调动社区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城市社区治理。而由于传统一元化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长期导致普通居民在社区治理中被边缘化,甚至由应然的主体变成了实然的“他者”,给社区的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27]因此,对包括普通居民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进行重构就成为谋求治理效能最大化的重要前提,而社交媒体也因其技术可供性所带来的低成本与易操作等特性逐渐成为这一重构过程中的关键影响因素。

M社区的案例诠释了社交媒体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机制,并揭示了这一重构过程的内在逻辑。M社区的治理实践表明,社交媒体对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重构具体表现为规范行政性治理主体、约束经营性治理主体和赋能自治性治理主体。这种重构不仅有赖于以允许身体缺场为特征的社区信息传递机制的微调、以促进线上部落化为关键的社区沟通联络机制的改善,以及以打通内外渠道为要点的社区舆论反馈机制的重塑等三方面的共同作用,还需同时遵循政策、市场和技术的三重逻辑。而沿着这一路径进一步思考我们还能发现,以上重构过程不仅彰显着城市社区治理的现代化,还提示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巩固社交媒体对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建设性作用并规避其可能性风险。

第一,正视媒介技术的局限性,彰显社区治理的包容性。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媒介技术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城市社区的治理水平,但它并非包治百病的灵药,而是要求居民具备相应的媒介素养并提供一定的个人隐私信息。受此影响,任何一个城市社区(特别是老龄化等问题较为严重的城市社区)的任何一类治理主体都不应形成对媒介技术的过度依赖,而是应该在包容性观念的指导下留有余地,避免从“技术服务于人”异化为“人服从于技术”。

第二,厘清治理权边界,明晰各类主体的权责关系。从对M社区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交媒体对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重构常常表现为不同主体在社区治理权上的博弈。受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社区治理中国家权力日渐析出和减退的影响,经营性主体的治理权与自治性主体的治理权逐步增长,但这二者与行政性主体治理权之间的边界却又常常出现交叉模糊的特征。如果不能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明确不同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治理权边界与权责关系,社交媒体所带来的主体重构则可能增加治理实践中的摩擦,对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造成阻碍。因此,只有当社交媒体对城市社区治理的作用被置入人文关怀与法律框架的双重规制之下,社交媒体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建设性作用。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数字媒介赋能农村社区治理研究”(批准号:23YJCZH24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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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谢欣,蒋雪阳.规范、约束、赋能:社交媒体对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重构——基于苏州市M社区的考察[J].青年记者,2024(11):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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