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笔者最近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小文开办了一家钢材外贸公司,2022年12月16日在向洪都拉斯客户JACK先生销售价值100万美元的钢材过程中,采用虚假发货的方式,仅向JACK先生海运了价值35万美元的钢材,实际骗得客户65万美元。

由于洪都拉斯当时与台湾建交,并未与中国建交,所以导致JACK在发现被骗后迟迟无法向中国警方报案。

2023年3月26日,中国和洪都拉斯两国外长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洪都拉斯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洪都拉斯政府即日起断绝同台湾的所谓“外交关系”,中洪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小文诈骗JACK的案件立刻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看来搞诈骗也不能忘记关心政治),警方很快将小文抓获,并移送法院起诉。

小文的亲属为了减轻小文的处罚,准备为小文筹措资金退出赃款。

这时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2022年12月16日的美元汇率为6.97,65万美元相当于453.05万元。


而2025年1月10日的美元汇率为7.19,65万美元相当于467.35万元。


由于汇率变动,作案时的犯罪金额低于退赃时的犯罪金额,差额竟达14.3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作案时诈骗境外客户65万美元,退赃时也应按退赃时的实际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所以应当退赃人民币467.35万元。

这种观点正确吗?

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首先,犯罪金额必须换算成人民币。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刑法中涉及到货币计算单位时必须使用人民币。也就是说必须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

其次,在多个司法解释中,对外币的折算方法做了详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案、帮助恐怖活动案、洗钱案涉及外汇的犯罪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逃汇、洗钱、骗税案为例,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伪造货币等案件中,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至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但是很遗憾,对于诈骗案件中涉及外币的折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总归脱不了上述计算方法。

最后,计算犯罪数额涉及汇率转化的,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或难以确定标准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确定换算结果最低值为犯罪金额。

这一原则其实是通过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确定的。

"孙某、徐某、周某等诈骗、非法经营案",一审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2021年6月16日),二审法院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刑终75号刑事裁定(2022年3月9日)

生效判决认为:计算犯罪数额涉及汇率转化的,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或难以确定标准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确定换算结果最低值为犯罪金额。

因此,根据以上原则,小文的退赃金额应该根据较低的汇率,也就是作案时的美元汇率折算人民币。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