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诸如“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及多家智库专家”头衔的黄日涵,于1月9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黄教授”上,转发了有关2024年6月苏州一日本学校母子遇袭,及一中国女子因保护二人被刺身亡案的后续信息后,发出了一句评论:

“必须死刑。对于民粹必须严惩。”

如此“人狠话不多”的表达,却引发了不同的争议声音。

一是支持者认为,诚如黄教授所言,对于民粹主义的危害,决不能姑息!

特别是因此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更是必须予以严惩,否则,民粹主义的歪风邪气,所产生的“乌合之众”之恶劣性与影响力,最终必会反噬出巨大的破坏性,更可能损及所有人——当然也包括我们的社会、国家和民族在内!

以暴力手段表达民粹情绪,历史上的惨痛教训,仍历历在目——比如,二战时期的德国纳粹,还有对中国伤害最大的日本军国主义,但最终,这两个国家的下场,亦是有目共睹、众所周知。

事实上,无论此案是否存在“民粹”元素,但只要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名义,非法剥夺个人的生命财产权”——违反于此,就会受到法律的审判与制裁,这一点上毫无问题,其与是否存在“民粹”元素,并无必然关系——法律条文之中,并无“因民粹元素而增减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只与违法行为及后果有关。



其实,反之亦如是!——如果故意杀人,依法审判为死刑,则“民粹主义”之元素,同样也不能成为“免死金牌”!比如,并不能说,曾侵略过我们、杀害过我们人民的外国之国民,因为祭出“民粹”元素,就可以减轻刑罚或完全脱罪了!

所以,任何人都要尊重法律的判决,这无关国籍,只须人人平等之下,进行正常的依法判决就行,特别是刑事案件,大家都不要拿国籍带节奏。

无论是案涉本国人,或是美国人、日本人,还是俄国人或非洲人等,都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行,这才是法治文明的真理所在!

二是反对者则认为,此案的具体详情中,比如作案人的真正情况,作案的背景、动机与目的等,在司法机关并未做出判决之前,外界的一切猜测,都无法成为定论,无论是谁都不应“未审先判”;而此时的“舆论审判”,显然属此之列。

特别是有着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以及形成群体合力的公众舆论声音,都不应简单粗暴的下结论,发出影响到司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表达,进行如此情绪化、无根据的提前量之“舆论审判”。

甚至,即使是在审判结果出来后,也不能以情绪化的个人审判,消减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与影响力,否则,就会陷入“舆论审判的双刃剑”之效应中!



当然,关于维护司法公正,是否需要媒体及舆论监督的问题——答案必然是肯定的。

但是,这种“媒体监督”,显然也是一种“有限监督”;这种“舆论监督”,则须是“理性监督”才行!

毕竟,司法过程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无法做到完全有能力知悉最多详情的媒体或公众,其进行舆论评论与社会监督,都相对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甚至还会有着一定的立场站位等倾向性。

但司法之公正,则必须竭尽全力做到客观、中立与理性才行,而法律则是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尺度,而非像舆论监督中,掺杂着很多复杂的情绪化等芜杂元素。

像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言:“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

作为司法机关的判案,当然可以有一万条理由拒绝“舆论审判”,以免影响正在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之公正性与独立性判断,甚至是对于审判结果出来后的案件,舆论任意或无度的指责,仍都有可能影响到判决结果的终极效力与司法权威性。



比如,像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黄教授,其在法官审判结果未出来之前,如此轻言“必须死刑”,这显然就是个人情绪化的一种“舆论审判”了吧?

此案情形,最终是否符合死刑条件?能否最后判决一个人死刑?——这并不是公众就能想当然的做出判断或决定,也更不应以个人影响力,或公众舆论的强大“乌合之众”特性,产生出有可能左右审判结果的影响力。

还有,像黄教授另一句话中的“民粹”一词,在案件详情及审判结果未出之前,也不应轻易作此判断和下此结论

目前,谁也无法肯定此案就一定或完全与“民粹”元素有关吧?作为公众人物不应轻易下此定论,否则,同样会陷入与“民粹”一样的“情绪化”之中。

当然,我们反对“舆论审判”,并不等于否定“舆论监督”——这是并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除了司法体系内部等的机制监督,当然也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公众舆论监督等。

事实上,在法治社会、法治文明建设过程中的我们,像舆论监督的力量,确实曾在不少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有效纠错等方面,也是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甚至可以说,在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中,这种舆论监督事实上已演化出“舆论审判”的效果与结果!



但是,如果媒体人或媒体,包括公众们,如果越过了舆论监督应有之位,却在事实上,产生了包揽部分审判职能的功效,甚至是“很有准头”,这显然会是法治的悲哀!

如果因此让人们变得迷信于“舆论审判”的公正性与公信力,而非让法治文明社会的正义性,主要是由司法来权威性捍卫,反倒是令法治公正要借助“舆论审判”而彰显,则这样的法治文明,必会因此而蒙羞与受辱!【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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