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方某等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信用卡管理、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方某先后纠集十余人在漳州市云霄县设置犯罪窝点,组成犯罪集团,集结全国各地卡主40余名,银行卡200余张,与境外赌博、诈骗平台对接,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代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方式,流转资金高达3亿多元,涉案金额1600多万元,被害人600余人。为控制银行卡主配合转账,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对卡主形成心理强制,又使用电棍、辣椒喷雾等工具对卡主实施殴打、虐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方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2024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长聘教授、原院长
陈明添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以诈骗犯罪为核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信、掩隐、洗钱等犯罪为重要帮助环节的链条化特征,部分犯罪分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为“电诈”犯罪提供大额资金转移等帮助,是“电诈”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衍生类犯罪,以方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长期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提供大额资金转移服务,呈现鲜明的组织性、专业化、集团化特点。该犯罪集团通过诱骗、威胁、非法拘禁等强制手段非法控制数十人,为上游犯罪搭建庞大的资金通道,查实转移的涉诈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该案的依法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铲除“电诈”犯罪周边“黑灰产”,斩断为“电诈”犯罪“输血供粮”的利益链条,压缩电诈犯罪滋生蔓延空间的积极作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对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李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无人机爱好者李某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部署,并制作成两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视频阅读量高达4000余次,被分享、收藏30余次。网友在网络平台评论区提醒李某雷达站、部队营区不能拍摄,李某仍未删除视频。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专家点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丽新
随着中国无人机技术的迅速崛起,向天空寻求发展与经济增长,突破现有地面交通模式,开发、释放、利用及管理空中资源,发展“低空经济”是迎面而来的时代浪潮。《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消费级无人机占全球份额达70%。然而,随着无人机不断普及,各类无人机违规巡飞、拍摄等“黑飞”行为频频发生,给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危害。本案中,无人机爱好者为博取网络流量,在炫耀、猎奇等心理的驱使下,利用无人机违规巡飞,拍摄军事基地、雷达站等敏感地区、涉密设施,并在互联网传播、分享,造成失泄密风险隐患,危害国家安全。该案审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依法严惩新类型“指尖上”涉密犯罪的典型案例。宣判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漫画、短视频等新媒体形式,强化法治宣传、国防教育,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助推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三
洪某樑等十六人与洪某杰等八人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洪氏大宗祠”(市级文保单位),系清朝道光至咸丰年间由闽台两地洪氏宗亲共同捐资建成。举人洪某离因宗祠管理居住其中,其后代随之世居。2010年起,泉州洪氏宗亲会与洪某离后代洪某杰等人,因宗祠管理问题冲突不断,多方协调未果。泉州洪氏宗亲会认为宗祠为宗亲共有,洪某杰等人则认为是自家宗祠、私有财产。2021年,泉州洪氏宗亲会召集各地代表302人举办宗亲代表大会,选举洪某樑等十六人作为代表提起诉讼,要求洪某杰等八人腾空交还洪氏大宗祠。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宗祠内石碑上《劝捐建洪氏大宗祠序》记载,确认两岸宗亲捐建事实,认定属于宗亲共同财产,判决八被告将洪氏大宗祠移交给原告十六人代表宗亲管理,同时要求将宗祠恢复成为团结宗亲、闽台交流的公益场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4年6月,洪氏大宗祠完成执行交付,随后移交泉州洪氏大宗祠文物保护中心管理。法院及时回访并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宗祠保护利用。全球洪氏宗亲踊跃捐款1400万元,接待海内外宗亲寻根3000余人。
专家点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旭霞
宗祠是以宗亲关系为纽带,在传统风俗习惯中孕育的产物,承载的功能是祭祀祖先、族人议事等,在民俗中通常认为是某地某姓氏的宗亲共有。洪氏大宗祠的特殊性,还在该宗祠是由闽台宗亲共建,是典型的涉台文物,是闽台两岸血脉相连、文脉相通的重要物证。
本案判决认定宗祠为洪氏全体宗亲共有,由宗亲会选举的代表管理宗祠,既遵循了现行民法的法理与规则,也尊重传统的民俗习惯、贯彻了洪氏宗亲的意思自治。第一,该判决在说理部分以共同共有规则为出发点,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围绕传统风俗习惯与宗亲渊源,确认宗祠的归属,有利于团结侨胞、港澳台同胞。第二,该判决充分考虑宗祠历史渊源,结合海内外、闽台宗亲的意愿,要求宗亲代表将宗祠恢复成为寻根问祖、团结宗亲、闽台交流、服务社会的公益交流场所。第三,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措施及时有力,并在执行后以司法建议形式督促实施。目前,洪氏大宗祠成为港澳台同胞、海内外侨亲前来寻根谒祖的平台,社会效果良好,充分展现了司法保护的成效。
案例四
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系统下单将货物航空快递至智利、以色列等国。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某商贸有限公司尚欠14份账单下运费、关税等56058.05元,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拖欠运费无异议,但抗辩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运输中造成其货物丢失、破损,故有权拒付。审理中,就本案应否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直接适用抑或须经冲突规范指引方可间接适用、强制适用条款与国内法的关系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蒙特利尔公约》属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人身伤害及行李、货物毁损赔偿的强制性国际公约,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主体及货物损失等认定,应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应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无需经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国内法;另一方面,在认定货损赔偿条款时,应综合商业惯例、公约缔结目的等进行解释,以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为基础,结合约定的赔偿标准与公约规定的最高限额是否冲突等予以认定。据此判决: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56058.05元及违约金。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上诉机构前主席、最高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
赵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审判是法治建设中特别重要的一环。本案系多个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系列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涉及《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司法的法律适用、托运人欠付运费、丢件破损责任等问题,厦门国际商事法庭通过“提级管辖+示范判决”的方式,针对不同法律性质的索赔与抗辩分别适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方法,明晰了我国法院涉外商事案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裁判逻辑路径,展现我国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际公约的契约精神和责任担当。而且,本案需查明多国跨境货物运输履行情况,案情较为复杂,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到2024年5月6日作出判决并依法生效,并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审理期限历时却仅半年,展现了我国法院涉外司法中坚持高效能与高质量相统一,既对今后审理涉国际公约、条约类案起到示范指导意义,又有效维护了国际航空运输形态下新经贸规则、秩序,为我国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参与者、制定者乃至主导者提供了司法样本与福建探索。
案例五
某建设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某大厦桩基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约定82天内完工。该建设公司进场施工,但因地质复杂等原因延误至2016年底才完工。因完工后迟迟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结算事宜,双方矛盾渐起。2024年,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某实业公司反诉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停工损失。双方积怨已久,矛盾激烈,甚至当庭爆发争吵。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简单下判难以实质化解双方矛盾,还可能衍生一系列后续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助“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委托商事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利用专业调解优势,以商人视角帮助当事双方分析利弊,最终双方在“亲清法企会商厅”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调解进一步拓展商会联盟调解效能,更好地树立起“商人纠纷商会解”的理念,为涉企纠纷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
罗培新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倡议成立“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惠企安商行动的重要实践,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探索。本案的成功调解,对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会解”涉企纠纷协同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商和榕城”调解联盟机制创新“1+9+N”的建设模式,在成员单位运行“一个工作室”,提供“一站式”服务,形成“多元化”建设模式;创新“2+2”的运行模式,建设调解员和营商环境法治观察员双库合一,形成“专业+行业”双轮驱动模式;延伸了“调解后+”机制。因此,该解纷机制吻合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不仅注重纠纷解决的效率,还注重纠纷解决的整体社会效果的方法论。涉诉企业从对抗最终走向合作,并充分发挥商会联盟资源集聚效应,成功助力企业化“危机”为“商机”,很好树立“商人纠纷商会解”理念,为涉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案例六
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广告公司于2021年申请注册了“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和43类。该公司于2023年经取证发现,某餐饮公司在“抖音”店铺上传了多张印制了“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宣传图片,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维权费用及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某餐饮公司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是一种公共文化资源。某广告公司恶意抢注涉案商标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故判决驳回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泉州中院针对规范涉及公共文化资源商标的恶意注册、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事项分别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文旅局发出司法建议。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汇
本案立足于商标法公有领域保护,对规制恶意注册公有领域商标的行为提供了范本。商标权是一种作为可为市场主体带来垄断利益的特权,该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拥有合法的权利外观,但注册者未付出智力劳动,仅通过抢先注册占有垄断了这一具有公共文化价值的词汇,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是一种恶意注册的违法行为。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的标识属于私有领域对公有领域的侵占,违背民法典及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下的“公有领域保留”理念相违背。泉州中院的判决从司法的角度弥补了商标因注册取得而呈现的不足,实现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明确商标权公共文化资源领域的界限,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从另一侧面展示了商标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单一维度上,还体现在商标法通过公共领域机制建构所促进的公平竞争权、效能竞争权和民事主体的市场自由进入权之上。
案例七
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情简介
福建某生物公司系我省首家A股上市的生猪养殖企业,号称“福建猪王”。2021年起该公司及其股东、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2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该公司启动预重整,根据政府代表、各利益方的申请指定临时管理人,并指导其接管破产企业及开展债权申报审核、聘请评估和财务顾问、公开招募投资人等工作,批复许可预重整期间新增不超过4亿元的共益债用于日常经营。2024年11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高效做好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衔接,同意由该公司现有团队在重整期间自行经营,指导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一次性高票表决通过。经评估,在重整程序下,各类债权人的清偿率远高于清算的清偿率。12月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12月19日,近18亿投资款全部汇入管理人账户。12月25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12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在最高人民法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该案审理用时仅34天,化解了约120亿元债务,盘活近百亿资产。
专家点评
厦门大学教授
王兰
该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是我省2024年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成功案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力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一是坚持“预判”与“联动”,完善预重整工作机制。在该公司深陷债务危机但未被停牌时,府院提前介入,及时启动预重整,统筹指导、上下贯通,在预重整期间探索指定管理人、引入共益债等独具特色的做法,以最快速度确定企业重整方案,帮助企业跑出化解债务摆脱困境的“加速度”,增强各利益方对企业重整的信心。二是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漳州两级法院打出“协调重整+预重整+重整”的程序“组合拳”,指导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成功引入国资投资人联合体近18亿元的合力投资,不仅确保上市公司顺利“摘帽保壳”,也使得5万多中小股民、1000余户债权人及养猪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三是坚持“盘活”与“救治”,最大化维护企业价值和保障职工权益。本案以“破产不停产、不停牌、不停业”为原则,以恢复经营能力和改善盈利能力为“救治”目标,盘活近百亿资产,妥善安置了近6000名职工,有效防范并化解涉众维稳及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升漳州市域核心竞争力,助力营商环境更优建设。
案例八
王某与南平某区卫健局行政奖励案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14年起以各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工管理、用工环境、劳动保障等问题制作类型化举报模板,在全国多地通过应聘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向有关机关普发举报信,以此获取举报奖励金。仅2024年,王某已获奖励金16.4万元。2023年7月,王某向南平某农业公司邮寄简历,虽未成功入职,但仍向南平某区卫健局邮寄其自制的模板举报信,以南平某农业公司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予其举报奖励。南平某区卫健局经核查书面答复王某:养猪场的职业健康危害不属于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范围。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的起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出于牟取举报奖励之目的,在较短时间内于不同地方进行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其拟通过诉讼获取的举报奖励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上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是福建首例以应聘求职为手段收集企业信息,举报相关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牟取举报奖励金的案件,该案裁判通过规制不当求职者干扰就业市场秩序的行为,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维持管理秩序,又保护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用工安全和生产经营环境。
专家点评
厦门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常务副主任
蒋月
获取行政奖励是法律赋予举报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应有边界。本案当事人以应聘相关企业工作岗位的方式,有意搭建起诉的利益,然后举报相关企业以获取行政奖励。该类行为与机动车碰瓷行为相似,被称为“职场碰瓷”现象。行为人通过行政举报途径,短时间内可同步实施批量应聘和举报。该类行为与“职业打假人”相似,由于有行政执法或司法裁判背书,举报、获利成本更低,行为更为安全,极易成为争相效仿的“新职业”,如不加规制,客观上影响企业对求职者的信赖。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没有诉的利益、存在不正当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诉权行使非必要性等方面否定原告诉权,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实体和程序审查的界限,对规范同类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同时,裁判避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被滥用,为企业生存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和营商环境。
用人单位欲远离这类被“碰瓷”,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消除劳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助益行政机关打赢官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九
余某、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余某、郭某经共谋,在2022年5月至6月的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网具以横杆拖网方式非法捕捞螃蟹、虾蛄、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万元,经鉴定,造成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价值为100.6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因余某、郭某对鉴定意见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提出异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福建省水产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担任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通过对涉案海域鱼虾繁殖生长特点等专业分析,出具技术意见,确认鉴定意见可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依据。2023年11月8日,余某、郭某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0.65万元,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并注销红树林碳汇产品。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漳州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结合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
专家点评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刘超
本案是一起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法院探索蓝碳替代性修复模式的生动实践。一方面,法院积极履职,走访海洋与渔业局、水产研究所等部门,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审判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创新环境资源技术专家参审机制,对优化类案审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法院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发蓝碳生态产品,创新“认购红树林碳汇”替代性修复模式,在受损海洋生态环境难以原地直接修复的情况下,遵循“同区域等价值”修复原则,引导被告人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漳州开发的红树林碳汇产品,并及时注销,认购款项进入红树林管理单位,直接用于案发渔场周边的红树林营造及管护,既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集约高效用于修复, 改善受损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又助力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真正打通“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双向转化通道。本案探索运用、推动形成的“开发—认购—注销—管理”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地方乃至全国司法助力碳普惠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经验与示范。
案例十
胡某某涉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案
案情简介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受害人为老年群体,仅已查明被害人就有222人,应退赃款多达3660万余元,由于被骗的是老年人赖以生存的“养老钱”,在首次执行因“无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追赃挽损工作仍备受社会关注。为此,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行动中,将该起涉养老诈骗案件作为重点案件,成立案件执行工作专班,创新“三再”工作法,力求打破僵局。一是案情分析再研判,寻求党委支持,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召开案情研讨会,重新梳理发现多个涉赃款银行账户可能有余额,及时恢复执行并进行查控。二是双线查控再突破,由于案外人财产情况复杂,赃款账户开户网点遍及东北2省6地,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坚持线上冻结和实地甄别相结合,堵住可能的查询缺口,成功扣划2048万余元。三是社会效果再延伸。执行到位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运用“综治+执行”查找“失联”老人,有效解决因老年被害人联系难而导致的案款发放难问题,并巧借案款集中发放契机,召开反诈宣传讲座,以案示警,深化宣传效果。最终,全案共执行到位标的额2435万余元,已查明被害人均足额受偿,执行到位率100%。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席志国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养老诈骗不仅直接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扰乱社会平稳运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养老诈骗,既事关维护社会秩序,还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追赃挽损,成为帮助受害者取回“真金白银”的最后一道保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本案中,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剑指涉养老诈骗追赃挽损,多点发力,最大限度减少受害人经济损失。其一,创新举措机制,以“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梳理挖掘“再研判”、线上线下“再查控”、社会效果“再延伸”,精准施策追回“养老钱”,这既是推动该案实际执结的制胜法宝,也是对其他“难案”执行的一次经验启发;其二,凝聚工作合力,不论是执行阶段主动寻求党委支持,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合议”执行案件,从不同视角为案件破局提供思路,还是发放阶段委托综治中心查找“失联”的老年被害人,都体现出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的巨大优势。最终,本案取得了已查明被害人均足额受偿、执行到位率100%的良好社会效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的责任与担当。
供稿: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