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发生一件奇葩事情。某公司在年会前购买了500多张彩票,当成福利发放给员工,热闹年会氛围。没想到一位员工居然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608万。公司知道后,要求员工退回彩票,并扬言把奖金平分给所有员工。

员工拒绝后,双方闹至派出所也未能解决此事。更让人吃惊的是,有人透露,其实公司在发彩票前,中奖号码已经在网上公布,公司老板特意交代财务,一定要在发给员工彩票前仔细核对是否中奖,确保没有中奖再发给员工,没想到财务疏忽没有核对仔细,导致中奖彩票被发给员工,目前此事仍未解决。(来源潇湘晨报)



这个公司老板确实是不地道,既然不想真心的搞年会活动,不如不搞,何必要给了彩票又反悔。更骚的操作给员工的彩票居然是让财务核对后“没中奖”的彩票。只可惜天意弄人,老板的机关算尽还是没有敌得过财务的大意疏忽,结果导致中奖员工有了意外之财。

既然派出所无法解决,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去解释这个事情呢?

彩票本质上就是一种“机会”,是中奖的机遇,在购买前,是一种无记名的种类物。也就是说它并不会专属于某个人,谁拿在手中就可以去彩票店兑奖,彩票店只会看票兑奖,不会去核实是否是真实购买人。

具体到本案中,公司将500多张彩票作为活跃公司年会的小礼品,送给参加年会的所有员工,从法律上就形成“赠予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公司在赠送彩票前,可以任意的撤销反悔,员工不能要求公司必须赠予。



但是,一旦公司把彩票交到员工手中,就完成了法律上的赠予,公司原则上就不得撤销赠予并要回彩票,因为此时,彩票作为一种无记名的种类物,在员工手中,员工就有所有权。

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公司无权将中奖彩票要回,但是,其中有一个细节,那就是公司已经核对过彩票,误以为彩票没有中奖才将彩票发给员工,这个细节有可能会成为公司要回彩票的理由,某种程度说,也强行的能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个规定强调,当事人对行为性质、对象和合同主要内容发生理解上的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足以影响到具体的对外意思表示的,可以请求撤销对外的意思表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公司虽然不道德,但是其真实意图是赠送没有中奖的彩票给员工,只是因财务没有仔细核对,导致公司错误以为都是没有中奖的彩票,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作出的赠予公司员工彩票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说,公司也是构成重大误解,真的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予并要求员工退还彩票,没准真的能要回来。

若公司真的基于重大误解而把彩票要回来,公司毕竟是有过错,那就必须对中奖员工进行适当的赔偿,而这个赔偿数额可就远比不上中奖的605万了。

说实话,这个公司真的很鸡贼,懂得御人之道,当众表示要回彩票后给所有员工平分,这就无形中将所有员工拉到这场博弈之中,将意志不坚定的员工拉入到公司的阵营,无形中就分化了员工。员工在这种公司还是早点离开,不然造成会出问题,老板不够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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