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王阿叔离世后,民政部门兜底担任了遗产管理人。之后,王阿叔表弟的妻女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继承房屋。他们能继承吗?又需要什么条件?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作被告的继承纠纷案件。亲戚要继承房屋起诉民政部门
王阿叔自小父母早亡,一直跟随姑姑王阿婆和姑父朱阿公、表弟朱阿弟、表妹朱阿妹一家共同生活。因身患疾病,王阿叔一度丧失劳动能力,由姑姑姑父照顾,直至去世。
生前,王阿叔与姑姑王阿婆、表弟朱阿弟共有一套同心路上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三人名下。王阿叔、王阿婆、朱阿弟、朱阿公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20年、2021年相继去世,之后房屋一直由朱阿妹居住使用。
2024年4月,朱阿弟的妻子杨阿姨、女儿朱小囡向法院申请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遗产管理人,最终法院判决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的遗产管理人。
同年8月,杨阿姨、朱小囡将朱阿妹、虹口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法定继承同心路房屋,并要求虹口区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管理遗产支出费用成争议焦点
审理中,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对同心路房屋继承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虹口区民政局则认为对于王阿叔的遗产,该三人均非王阿叔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当然取得王阿叔的遗产份额。并表示,若经法院查明同心路房屋中王阿叔的遗产无人继承,应按照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若法院查明该三人有权继承王阿叔的遗产,则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为管理遗产支出的公告费800元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法庭上,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均回应表示,同意800元公告费予以扣除,但30,000元律师代理费非管理遗产产生的必要费用,综合考虑律师工作量认为予以确定10,000元较为合适,同意该10,000元在王阿叔的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再由各当事人依法分割剩余遗产。
法院:可以继承,先扣除必要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被继承人王阿叔在系争房屋内1/3遗产份额如何处理;二是虹口区民政局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支出的30,800元性质如何,应当如何承担?
关于遗产份额问题,经法庭调查,王阿叔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身患疾病,长期与姑姑、姑父共同生活至死亡,无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认定王阿婆、朱阿公系对王阿叔扶养较多的人,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综合考虑王阿婆、朱阿公与王阿叔的关系、扶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等因素,法院确认王阿叔对于系争房屋1/3遗产份额均由王阿婆、朱阿公分得。该二人去世后,该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有。故对于双方共同提出的王阿叔对系争房屋的1/3遗产份额应由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进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主张,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虹口民政局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的支出问题,首先,遗产管理会产生相关必要费用。遗产管理的必要费用,系遗产管理人为了保全和管理遗产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比如管理和保全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其目的在于保障遗产的安全和顺利分割,维护遗产继承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若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期间预付了遗产管理费用,有权向继承人要求从遗产中扣除,并应当置于最优先受偿的顺序。
其次,审查遗产管理产生费用的合理性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第一,应当是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而产生的费用。需要审查该费用是否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约定职责的支出;第二,应当是有利于遗产管理的支出。需要审查费用支出是否有利于遗产管理,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第三,支出的费用应为合理。还需要审查费用标准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如果费用标准明显过高,则应当参考市场价予以调整。
再次,准确理解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处于兜底地位,是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养老抚幼的行政职能在民事领域的延伸。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系其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管理遗产。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必要费用范围的判断,还应综合考虑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民政部门的职能来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酌定虹口区民政局为处理王阿叔遗产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为15,800元,并认定王阿叔的遗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向虹口区民政局支付必要费用后再由各方进行遗产分割。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制度,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具有挑战的实践课题。虹口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民政部门可否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据此,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制定《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承担着国家兜底职责,确保遗产依法合理分配,其介入遗产管理,不仅执行公法职权,也保护私法领域的遗产利害关系人利益。
二、民政部门履职期间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一)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四)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但基于保护遗产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遗产管理人应该有一定的权限在遗产管理期间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若干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如果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
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如何承担?
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角色定位为兜底性质,是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养老抚幼的行政职能在民事领域的延伸,而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为履行遗产管理的法定职责有可能会产生相关必要费用。至于必要费用范围的判断,应综合考虑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民政部门的职能。遗产管理可能涉及资产整合、查询、审计、拍卖、查找其他权利人等各类情形,民政部门为履行职责而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并为此支出相关费用,属于遗产管理过程中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可从遗产中优先支付。对于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所主张的必要费用,法院应进行合理性审查,包括费用的性质、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费用标准,以确保费用酌定的公平性。本案判决即是基于上述考量而作出的必要费用的认定。
《若干意见》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四、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无人承受的遗产理应归国家所有,但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中华民族善良互助、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经审理查明王阿婆夫妻生前对王阿叔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本着扶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等因素,法院最终确认王阿叔对于系争房屋的遗产份额均由王阿婆夫妻分得,再在王阿婆的继承人之间进行法定继承。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本案系争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虹口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的必要费用应先从遗产份额中优先扣除,剩余遗产再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