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工厂大门侧方是一片墓地,一圈“屏风墙”将厂区和墓地做了间隔,女子下雨天骑电动车在墙下上班打卡自拍时,一辆在墓地施工的挖掘机倒车时不慎撞倒围墙,坍塌的墙体压中了该女子……

事发已半年多,女子所在公司和肇事司机都进行了赔偿,死者亲属认为围墙所属方也应承担责任,但查清围墙究竟是谁所建却成了问题。

记者采访的相关律师认为,起诉的核心是墙的质量是否合格,日常管护是否尽到责任。

挖掘机墓地倒车时撞倒围墙一女子围墙下“上班打卡”不幸身亡

据死者的公公吴先生回忆,2024年5月26日早上,聂女士(死者)像往常一样前往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经开区小界牌街道一园区内的公司上班,“公司要求上班时必须拍到公司门头,所以她就在门口拍照打卡呢,突然身边的墙塌了。”

吴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下雨,路面有积水,聂女士身披雨衣,骑着一辆电动车在厂门口进行拍照。为躲积水,聂女士特意把电动车停在了靠墙的位置,期间可能因雨挡住了镜头,聂女士一直在找角度进行拍摄,正在这个时候,整面墙倒向了聂女士,最终聂女士被压当场身亡。





聂女士拍照打卡时被墙砸倒

“我儿媳是1990年的人,留下俩娃没了妈妈。出事之后,我儿子伤心过度,后续的事都是我来处理的。”吴先生提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该事故于2024年5月26日7时许发生,陈某某受雇驾驶挖掘机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育德路东段五里堡墓园内准备为他人挖墓坑,在墓园行驶期间倒车时将墓园围墙撞倒,倒塌的围墙砸住围墙外停留的聂女士,造成聂女士死亡。

吴先生说,工厂方面已认定聂女士为工伤,并已向她的家属提供了相应的赔偿。同时,挖掘机司机也已赔偿并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死者亲属:厂外围墙是违建,应承担责任工厂回应:墙是城市创卫时建的,不归厂区

事后,吴先生在小界牌街道了解到,砸倒他儿媳的那堵墙是违建,“我认为,砸到我儿媳的那堵墙的建造方也有责任,我到社区询问后,社区明确说该墙属于个人,但这么长时间过去了,对方从来没有出面处理过此事。”吴先生说。

吴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该厂区紧邻坟地,厂区周围建造了一圈高墙用作间隔

1月6日,记者联系到聂女士所在的公司询问此事,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情况属实,但并不清楚倒塌的墙是否属于违建,也不清楚该墙归属何方,“小界牌社区处理了此事,详情可以去问他们。”工作人员说。

记者多次联系小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官方电话,均无人接听。1月7日,吴先生带着问题,来到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询问,在吴先生提供的录音中记者听到,小界牌社区一工作人员承认该墙为个人所建,但不确定是否是违建,并称这不归社区管辖。



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

1月7日上午9时许,记者通过该厂区外张贴管理电话联系上了被指建墙人的女儿,对方明确表示,此墙不是他们的。“我们这个厂区已经建设很多年了,最早这里是村子,拆迁后由各个老板分包建立了厂区,门前的墙也不是我父亲建造的。”对于围墙的所属情况,她说,此墙是2015年左右该城市在创文创卫时期,当地政府为挡坟地而组织建造的“屏风墙”,但由哪个政府部门牵头?是谁建造的?目前已无法查询。

当地城管局:所属不清楚,已无从考究当地自然规划局:土地来源合法,不属于违建

该墙究竟归属何方?1月6日至7日上午10时许,记者多次拨打驻马店市经开区小界牌社区官方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注意到,在吴先生提供的照片中,留有社区书记的电话,拨打后询问该厂区和围墙是不是归属被指的个人?该围墙是不是违建?对方表示对此事不知情,“我是去年8月份才上任的,对事情不知情。”询问能否请知情人给予答复?该书记未作回复并挂断了电话。

7日上午9时许,驻马店市经开区城管局表示,此地是否违建应由自然规划局来认定,“我们只是执法部门,无法界定地面上的建筑是否合法。”对于厂区管理方称“此围墙是10年前创文创卫时由政府部门牵头建造的”的情况,该城管人员表示,时间久远也无法查询。

10时许,驻马店市经开区自然规划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此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很难认定为违建,事发的这片厂区虽然没有土地证,但是因历史遗留问题,该土地的来源合法。“经我们查询,此地在我们土地部门的档案中无存档,但是该地又有当年铁路局颁布的土地证。只要土地来源合法,那建筑就不属于违建”对于该围墙的所属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因时间久远,目前已经无法查询到该围墙的所属情况。

7日上午11点左右,吴先生向记者表示:“社区方面已经明确告知我,该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也是由个人建的,并承诺会为我出具相关证明。”。接下来,他打算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建墙者以寻求赔偿。

律师说法:起诉的核心是墙的质量是否合格,日常管护是否尽到责任

著名公益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家属将可能涉及责任的各方都列为被告是合理的。

他指出,该起事故中,虽然死者所在公司和肇事司机已进行赔偿,但围墙倒塌与女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围墙权责不明,无法确定围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主体,家属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将所有可能与之相关的主体列为被告。

朱长江表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多个主体都对事故有过错,那么各主体将按照其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例如,肇事司机操作挖掘机不当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而围墙所属方若存在对围墙管理不善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上的“填平原则”,赔偿总额不会超过家属因女子死亡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朱长江强调,“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需具备的条件之一。如果经调查可以确定围墙建造方具体为某人,家属便可以将该个人纳入被告,否则会因被告不明确而不符合起诉条件。个人作为围墙的建造者,若因围墙建造质量问题或维护不当,导致在正常使用场景下(如该女子在墙下拍照打卡)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建造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家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表示,死者家属准备追究围墙建造者的责任,首先应确定围墙的建造者。并要着重考虑死者的死亡原因和围墙建造者建造围墙有无因果关系。

李耀华指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司机驾驶挖掘机撞倒,围墙建设者有没有责任,要看围墙有没有质量缺陷或是否尽到日常管护责任。至于围墙是否属于违建,属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行政监管的事项,与责任认定并无直接关联。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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