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桂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建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Y号院的八间房屋;审理过程中,变更为:
判令撤销陈桂芳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
判令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Y号院内八间房屋,即北房四间中东起第1至2间归原告继承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建国是原告陈桂芳与周志强之子。周志强2020年去世,周建国2021年离世,留下北京市海淀区Y号院房屋八间。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刘红英、周宇辩称:
不同意原告请求,因原告已明确放弃对周建国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无权再主张继承。
原告若要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应另行起诉,且被继承房屋已分割完毕,其起诉无依据。
(三)法院查明
亲属关系:刘红英与周建国1993年1月5日结婚,育有周宇;陈桂芳与周志强原系夫妻,周建国是二人之子,二人1993年4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周志强2020年4月22日去世,周建国2021年3月15日去世。
房屋情况:北京市海淀区Y号院宅基地2010年由周建国申请获得,建有北房四间、东房三间、西房一间,现由刘红英居住。
放弃声明:2022年3月10日,陈桂芳签署《放弃继承声明》,表明知晓Y号院房屋由周建国、刘红英出资建,与自己无关,明确放弃对该宅院及周建国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声明有陈桂芳签名捺印,证明人是村委会干部王大山、陈鹏。
庭审情况:陈桂芳认可签署声明,但称遭被告哄骗、胁迫,签字后被告对其不好,要求撤销,却未提交充分证据。刘红英、周宇称陈桂芳自愿放弃,房屋继承已处理完毕,不同意其诉求,还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向证明人核实,二人称声明内容提前宣读,陈桂芳知晓后签署,无哄骗、胁迫情形,陈桂芳当时身体正常。
(四)裁判结果
驳回陈桂芳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放弃继承声明效力
陈桂芳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符合继承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且在签署时,有村委会干部见证,证明人证实陈桂芳知晓内容后自愿签署,无外界不当干扰。依法律,继承开始后,书面放弃继承有法律效力,陈桂芳此举使其丧失案涉房屋继承权。
(二)举证责任认定
陈桂芳主张声明系被逼所签,欲推翻已生效的书面声明,依“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付出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如报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无法证实存在胁迫等情形,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无法支持其撤销声明诉求。
三、案件启示
(一)法律行为需审慎
签署类似放弃继承声明这类重大法律文件时,当事人务必冷静、理智,充分了解法律后果。一旦签署,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将受其约束,轻易丧失继承权益。
(二)证据留存意识
生活中面临重大决策或纠纷潜在因素时,要有证据留存意识。如本案陈桂芳若能在感觉受胁迫当下,留存沟通记录、影音资料或及时报警,后续维权便有依据,不至于空口无凭。
(三)法律咨询前置
房产继承涉及复杂法律关系与切身利益,尤其家庭关系复杂、财产状况不明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权利义务、继承流程、证据要点等,能有效预防纠纷,避免事后补救困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