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我最近经历了职业生涯的第一次:被告人在医院躺着参加开庭。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涉嫌犯罪,于2023年10月第一次开庭后因身患心肌梗塞被取保候审。2024年8月病情恶化,家属送其到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此后被告人始终在医院治疗。

2024年12月28日,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出于人文关怀和司法程序考虑,在听取医生意见后并征得了检察机关和医院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在被告人就诊的医院开庭审理。

当法官通知我以辩护人身份到医院参加刑事诉讼时,我感到非常惊讶,因为此前还没有过这样的经历。

当我准时到达医院以后,发现法院还是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法庭安排在医院的一个会议室,提前按照法庭的式样做了布置,被告人躺在移动病床上,一边吸氧一边参加庭审,在法庭讯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都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整个庭审进行的还是比较顺利的,从上午十点开始,到下午三点左右结束。

这次难忘的开庭结束后,我就想起了这样一些问题。

1、法官在法院法庭以外的地方开庭,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2、在法院法庭以外的地方开庭,是否有制度性的相应要求?例如对现场环境、录音录像设备等一般法院法庭的基础硬件的要求等?

3、辩护人如果对审判机构在法院法庭以外的地方开庭如果感到不满,例如:认为被告人不具备受审能力,或者认为开庭地点的条件不符合标准,可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是否可以要求休庭?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并没有查到相关规定,但是看到有很多法院都有类似的在医院组织临时刑事审判法庭的行为。





可能是这种情况接触的比较少,所以才会大惊小怪,也希望有了解这方面制度性规定的朋友为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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