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农村生活中,老人为了防止百年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子女产生矛盾,往往会在生前对其百年后事及自己的财产和养老问题通过书写分约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农村百姓法律知识的淡薄,分约的内容常常会违反法律的规定,以致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庭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便是因为分约,二子之间相互推诿,致使原告蔡某无人赡养,最后对簿公堂。
原告蔡某生育两个儿子,分别为杨某甲和杨某乙。1997年3月10日,原告的丈夫经中间人书写《住宅分约》一份,载明:“…此外两位老人由两子养老归终。长子养母,次子养父,各自承担老人生活…”后原告的丈夫杨某生病,生病期间的花销及身后事均由被告杨某乙承担。2024年1月30日,原告因摔倒入住孝义市中心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万元,但二被告均不愿意承担此医疗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虽然《住宅分约》对赡养老人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违背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赡养包含子女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等,故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蔡某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