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三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案例中有一起涉及的上市公司疑似为康美药业(600518.SH)。涉及的中介组织疑似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该案件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须的审计核查程序,以及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
其中,康美案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
案情显示,康某药业委托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珠江所”)对其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珠江所委派被告人苏某升担任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目标,康某药业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另案处理)组织、指使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并将造假数据记录进账务信息系统即金蝶系统。
在审计过程中,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明知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即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
此外,苏某升作为现场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造成询证函回函率较低,并接受康某药业伪造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据悉,苏某升在审计期间,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某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
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二级复核、三级复核。二人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时,对银行询证函回函内容矛盾且没有银行印章、不同税种的同一计税基础申报数额明显差异、抽取样本中数十份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为空白且合同金额远低于账务确认金额、数个不同客户应收账款回函寄件人均为同一人,且寄件人为康某药业财务人员等诸多问题均未发现,签字同意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最终,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某药业将珠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测算,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24亿余元。
2021年12月,苏某升、张某璃、杨某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璃、杨某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苏某升在二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据透露,在马某田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促进统一损失认定标准,促使责任人员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承担24亿余元的赔偿责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在5%至100%不等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6月24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30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璃、杨某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苏某升提出上诉。2024年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考虑苏某升在二审期间具有认罪坦白、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改判苏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数据显示,自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诉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来,最高检共挂牌督办31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就这些典型案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发案情况看,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领域。发布这批案例,意在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促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助理编辑:朱会珊 审核:杜丽娟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