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就“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今天下午,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刘波进一步解释称,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记者 孟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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