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聚焦涉科技创新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在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共计98项政策举措。其中,《意见》提出,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

在总体要求方面,《意见》提出,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在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方面,《意见》提出,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在加强创新主体保护方面,《意见》提出,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破解“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科技成果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义务。

《意见》还提出,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分配、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等职能作用。依法稳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

在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健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依法审理借款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依法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以质押等方式作出的担保,促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吸收合并、增资、股权转让等投融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审理执行拖欠科技创新企业账款案件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压实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畅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股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功能发挥。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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