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第二批),本次共发布10个案例,主要涉及特色农产品、乡村产业发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农村集体资产、土地承包人权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护等内容,体现了广东法院为实施“百千万工程”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彰显了司法对推动县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履职担当。

此次发布的梅州金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广州楚某公司欠付盐焗鸡生产企业梅州金某公司货款,梅州兴宁法院在判令广州楚某公司还款的同时,判令该公司股东广州优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护航当地特色农产品健康发展。在林某与黄某合同纠纷案中,肇庆高要法院依法认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合同无效,以司法力量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在徐某与陈某、某农品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广州从化法院以“示范诉讼+巡回审判”的方式妥善化解从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吕田头酒产业链上频发的货款纠纷,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民权益、农村集体利益案件,2023年至2024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3万余件,为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01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保障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

——梅州金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间,梅州金某公司与广州楚某公司约定由广州楚某公司为梅州金某公司代理销售盐焗鸡等产品。双方确认货款金额为9万多元,但广州楚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梅州金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广州优某公司是广州楚某公司的股东,广州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是广州优某公司的员工,任职期间广州优某公司要求杨某提供身份信息注册广州楚某公司,并向杨某出具了一份《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责声明》,表示在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由广州优某公司承担。广州楚某公司所有的公章、账户由广州优某公司管理、操作,两个公司的办公地址在同一个地方,办公人员混同。

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楚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向梅州金某公司支付货款。广州楚某公司实际是由广州优某公司控制,案涉销售代理产生的收入亦归广州优某公司,广州优某公司与广州楚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兴宁市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广州楚某公司向梅州金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广州优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梅州盐焗鸡是广东传统名菜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本案处理结果有利于防止股东通过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有效保护盐焗鸡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盐焗鸡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助力“百千万工程”深入实施。

02

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合同无效

——林某与黄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林某签订《果园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果园(约37亩)一次性转让给林某用于种植水果及新农产品开发,自合同签约之日起果园的场地、果树及其他一切设施归林某所有。此后林某向黄某支付了部分转让费。林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依法不能用于种植水果,遂要求黄某解除合同及终止履行,退还转让费及赔偿其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是将案涉土地用于种植水果,而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该合同已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据此判决黄某向林某返还转让费及支付相应利息。黄某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案属于违法使用基本农田的典型案例,处理结果体现了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以司法力量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鲜明价值导向。

03

农村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款

——严某与严某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严某与严某平系兄弟,父亲系严某国,母亲系谢某英。严某国将户籍从某镇A村委会迁出至某镇B居委会。谢某英与严某平的户籍均在某镇A村委会。严某国、谢某英分别于2013年、2017年死亡。2022年,因建设高速公路需要,某镇A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根据A村委会的补偿清册记载,登记户主为严某平的耕地、林地被征收,可获得相应补偿款。严某平名下另有一笔青苗补偿款。严某认为,上述登记在严某平名下被征收的耕地、林地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谢某英家庭承包的土地,所获补偿款应由其与严某平平均分配。严某平则认为被征收的耕地和林地是严某平家庭承包经营的,所获补偿款与严某无关。严某与严某平就上述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认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只有相应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承包经营权人才能享有。严某自认其户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已经迁出A村委会,未在A村生产、生活。多年来,严某对严某平经营管理承包地未提出过异议。A村向严某平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股权证显示,严某不属于严某平户内成员。严某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其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阳春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严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农村治理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涉农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赋能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农村山林、土地被征收的情况增多,而山林、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来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审理该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切实维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04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司法保护

——某经联社与孔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经联社与孔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孔某承租某经联社位于某农贸市场的商铺。商铺交付使用后,孔某因疫情面临商铺经营和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从2023年1月开始拖欠租金。某经联社经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孔某支付租金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孔某承租该商铺主要用于经营当地特色农产品及农副产品。

案件结果

本案同时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及特色农产品两方利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走访案涉商铺,了解商铺经营状况及欠租原因后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围绕商户的实际困难、商业信誉、为经联社农产品发展所作贡献等做双方劝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成某经联社与孔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孔某确认尚欠某经联社的租金及利息数额,承诺分5个月还清。双方圆满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某经联社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的首案,其他系列案以此为示范,加强调解力度,基本以调撤方式结案,调撤率达90%,挽回集体经济损失50多万元,同时维持了商户的经营现状。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还向该经联社发出司法建议,指出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村集体对此采取了改进措施。本案的处理有效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社会治理,既帮扶集体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又保护本地特色农产品、助力农业发展,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贡献司法智慧。

05

示范诉讼护航非遗农产品产业健康发展

——徐某与陈某、某农品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州从化头酒酿酒材料供应商徐某因一直未收到货款,将头酒作坊经营者陈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从化区人民法院实地调查发现,涉及头酒产业链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当地时有发生,因此决定在案涉酒坊门前开庭,以“示范诉讼+巡回审判”的方式,邀请周边村民、酒业行业协会代表、区市场监管局、金融机构代表到场旁听,以通过个案审理解决头酒产业链上买卖合同纠纷的多发性问题。

案件结果

从化区人民法院法官和酒业行业协会调解人员从合作前景、商业信誉、违约成本、技术支持等角度为双方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头酒作坊经营者陈某同意分期支付拖欠供应商徐某的原料货款,双方继续保持长期合作。

典型意义

“吕田头酒酿造工艺”是从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案通过举办“示范诉讼+巡回审判”,邀请周边村民、酒业行业协会代表、区市场监管局、金融机构代表到场旁听,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效果。同时,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发出司法建议、行业风险分析报告以及送法入企、加强普法宣传等方式,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当地金融机构,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头酒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个体酒坊融资手段匮乏等行业性问题,为当地头酒企业和经营主体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06

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涉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陆丰某种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陆丰某种畜公司与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约定将陆丰某种畜公司所有的猪场出租给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养殖生猪,并约定租赁期限及租金。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设立了汕尾某农业公司作为租赁猪场经营主体。后因汕尾某农业公司、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陆丰某种畜公司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立案后,陆丰某种畜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两农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猪场内生猪(活猪)进行查封。

案件结果

经调查发现,汕尾某农业公司主要从事母猪繁育、生猪养殖和销售,年出栏商品猪30000多头。至纠纷发生时,汕尾某农业公司有生猪9609头,其中部分商品猪未达到出栏标准,此时出售将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考虑到双方矛盾及案涉生猪的特殊性,陆丰市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活查封”的方式进行保全,即由汕尾某农业公司、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继续养殖、经营、销售,生猪销售所得款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所欠款项。查封措施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陆丰某种畜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巧用“活封”解“死扣”,矛盾化解纠纷除。本案汕尾某农业公司、汕尾某生态农业公司系经营生猪养殖的中小微企业,考虑到“活猪”的特殊性,陆丰市人民法院灵活采用“活查封”措施,既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保全利益,又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保障了案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程度降低诉中查封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07

依法依规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卢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卢某是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自1983年开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行种植果树作物。2017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对包括卢某占有土地在内的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向包括卢某在内的部分社员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家庭按股确份额面积,是指按承包方家庭股东成员持股总数在集体发包地总面积中折算的承包面积,承包方不能凭本证向发包方要求具体承包地块”,以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之后因卢某拒绝交还该集体土地,某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返还土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白云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将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以确股不确地(按股确份额)的方式发包给卢某及其家庭成员,卢某及其家庭成员系根据所持股份比例对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整体享有收益,而非对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本身直接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卢某应将其原占有使用的案涉土地交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并与其家庭成员一道按其持股比例对集体土地的整体收益享有分配权。一审判令卢某将案涉土地按现状返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卢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确权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在全国各地均有应用。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在“确地”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确权方案必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本案以政府对案涉土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内容为切入点,明确了在“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所占股份对应的收益权,为“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发包双方权责归属和纠纷解决提供了实践范例。

08

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嫦、赵某琦等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山翠亨红楼建于1931年,2012年被中山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类别为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2011年至2016年1月,包括翠亨红楼在内的翠亨宾馆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某公司拍得翠亨宾馆土地和房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琦与时任翠亨宾馆法定代表人肖某嫦等人商议由某保安集团中山基地入驻翠亨宾馆,强占上述地块,以达到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目的。翠亨红楼原实际权属人为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以国某公司名义与赵某琦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为赵某琦等人进驻案涉土地提供客观条件。其后由赵某琦全权负责,雇请工头对翠亨宾馆包括翠亨红楼在内的部分建筑物进行拆除。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825114元(该费用上缴中山市地方国库,用于翠亨红楼的修复或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在中山市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因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翠亨红楼行为的致歉声明。肖某嫦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记忆,不仅是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组成部分,更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本案中,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实施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翠亨红楼的行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翠亨红楼的文物属性及价值,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依法判令肖某嫦、赵某琦、国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被破坏文物得到及时修复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09

人民法院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纠正耕地“非粮化”行为

——梁某诉某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梁某在京港线南侧承租永久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甘蔗,截至2022年11月底,种植面积约51亩。某镇政府发现梁某的“非粮化”种植行为后,向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多次协调后,梁某仍未自行清除所种植的甘蔗。同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梁某种植的甘蔗实施强制清表,工作人员将甘蔗全部拔出并堆放于原地,但未制作交接清单将其交回给梁某;梁某随后赶到现场,亦未对被拔甘蔗进行处理。梁某认为某镇政府的清表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29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种植甘蔗所在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其种植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农田保护政策;某镇政府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未保障梁某的陈述申辩权,有违程序正当原则;且在拔除涉案甘蔗后,未对甘蔗进行清点登记保存或以合理的方式交回给梁某处理,程序违法;某镇政府将甘蔗苗堆放于种植地上后,梁某亦未自行及时处理,以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结合梁某、某镇政府双方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梁某、某镇政府对梁某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实施的清表行为违法,应赔偿5万余元及利息给梁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乡镇政府为推进“百千万工程”及农业强省建设,落实农田保护制度,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非粮”作物属于非法用地行为,行政机关应予以纠正。但行政机关实施纠正行为应符合程序正当原则,注意避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处理结果有利于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意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重视保护耕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共同推进农业强省建设。

10

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池某祥、姚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池某祥是负责梅州市平远县国道某路段路基及涵洞工程的分包公司工作人员。池某祥、姚某明知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仍在涉案山林开挖取土直至将涉案山林整为平地。经鉴定,涉案山林土地原有表土和植被全部被破坏,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涉案山林林种为防护林,属省级生态公益林。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池某祥、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平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池某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池某祥、姚某连带赔偿涉案山林的复绿费用25377.6元;池某祥、姚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二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公益林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民生基建工程是实施“百千万工程”、加快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注重合法合规施工。本案中,池某祥得知无法申请用土指标后与村民姚某违法开山取土,不仅造成集体山林灭失殆尽,更损害社会公众享受青山绿水的权益。本案处理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针对刑民交叉难点综合考量作出妥善判决,坚决守护农村蓝天、碧水、净土。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苏依绚 刘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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