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消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评审通过并予以批准发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广西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从场所分类、场所等级、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技术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居民诉求、架空层停车、既有建筑配建等热点、难点问题。
新改扩建建筑应设相应停放充电区
《标准》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所配套的电气、消防与安全管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宜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确有困难需按附建式建设的,应在主体建筑一、二层及地下一层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区域应集中设置,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与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区域,该区域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
严禁在建筑走道等公共区域建充电区
《标准》明确,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此外,不应设在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建筑内;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建筑贴邻建设时,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墙体与贴邻建筑分隔。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采光通风井、中庭、管道井相邻,确有困难时,应取用严格的建筑防火分隔措施,防止形成烟囱效应。
建筑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建筑出入口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其他部分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日前建成的南宁市青秀区排水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示范站,提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地建设范本。黄维业 摄
来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广西日报、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