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旭





新年第一天,郑州市中级法院即发布了《关于加强刑事审判中律师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律师界普遍的点赞和叫好声。在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对刑辩律师权利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一个地方的中级法院通过发布带有指导性的“通知”形式,旨在本市两级法院加强律师权利保障,这无疑走在全国前列,具有进步意义。笔者也为该“通知”的发布叫好!“好”在哪里呢?我认为以下四个方面是值得称道的。

一是要求不打断律师庭审中的发言。该“通知”第4条规定:“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庭审要至少进行二轮辩论。第一轮辩论一般不应打断律师发言;第一轮辩论结束后要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焦点进行补充;第二轮辩论应针对法庭总结的焦点进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法庭上,法官不尊重律师的发言权,动辄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2019年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某法官三次打断律师发言,并批律师“水平不够,抓不住重点”。虽然《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但实施效果不佳。郑州中院以“通知”形式要求两级法院刑庭法官遵照执行,是对辩护律师发言权的保障,有助于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

二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冲突的认同和重视。该“通知”第5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轻罪、变更罪名辩护的案件,要引起足够重视,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不得以打断律师发言、倒逼被告人表态等方式,影响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该条规定的进步之处有三点:第一,承认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辩护地位,可以发表不同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明确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代理,辩护律师不是被告人的“传声筒”。第二,对于发生辩护冲突的案件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律师意见的尊重。第三,禁止“倒逼被告人表态”而使被告人陷于两难境地。近年来,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一旦辩护律师发表无罪或者量刑辩护意见,不少法官随即追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的意见,置其于尴尬境地。如果同意辩护人意见,担心法院不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予以从宽;如果不同意辩护人意见,辩护律师要么辞去委托,要么“改弦易辙”,回到被告人意见一边,与被告人在辩护立场上保持一致。这一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比较突出。郑州中院这一做法,表明了法院的立场和态度,有助于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权保障。

三是建立二审案件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该“通知”第6条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要会见律师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除外。会见地点应当在法庭或接待室,会见过程可以录音录像。经协商一致,也可采用线上方式会见。”虽然该条规定距离所有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尚有一定距离,但是这是二审案件未能实现全面审理情况下的一种务实做法,比之前的二审案件基本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助于辩护律师在二审程序中作用发挥,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这也体现了“渐进式”司法改革的技术路径。对此,我们不能过分苛求,应看到其进步之处。

四是要求裁判文书进行较为充分的说理。该“通知”第8条规定:“裁判文书要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全面总结概括,不能遗漏证据及观点,并对是否采纳逐一进行充分说理,坚决杜绝“辩护意见一大堆,回应说理没几句”。院、庭长要认真‘阅核’文书,把好案件质量关:对没有回应辩护意见或者回应辩护意见不充分的文书,要提出修改意见。”裁判文书是法官理性和良知的一面镜子。长期以来,我国的裁判文书“千人一面”,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较少回应。 法国1810 年法律规定: “不包括理由的判决无效”,西方有法谚:“法律是“理性”与“良知”的结合,有“理”无“力”乃 道德,有“力“无”理“乃强权政治,判决不仅体现国家意志,更反映了社会理念。裁判应兼顾法理情,“要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人情中综合考量,遵循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把国法作为裁判的底线不可逾越,把天理作为裁判的精神予以彰显,把人情作为裁判的温度可触可感,做到既恪守法律,又通达情理,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虽然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但是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无论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还是发问权、质证权和辩论权,均是服务于辩护意见的,对辩护意见尤其是不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回应,既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尊重,也有助于限制法官之恣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裁判说理时应当注意指导性案例的运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据此,指导性案例构成裁判理由的一部分。按照德国法学家Kriele的观点,之所以赋予判决先例以推定的拘束力,是基于下列主要理由的考虑:(1)统一法律适用;(2)保持法律见解之连续性;(3)提高裁判结果之可预见性;(4)平等权的要求;(5)诉讼经济的要求;(6)减轻法院在说理上的业务负担;(7)尊重经验,以比较温和而保守地求取进步。郑州中院此举,可以有效解决“辩护意见一大堆,回应说理没几句”的司法乱象。(完)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韩旭教授

韩旭教授简介

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被聘为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科评议专家、首届四川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中共四川省委宣讲团成员、四川省反恐领导小组反恐法律专家、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特邀执法监督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等社会职务。

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学术著作 11 部(独著 7 部、合著 5 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100 余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刑事法学》全文转载 8 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省部级及其以上课题 6 项,参与国家重大课题、重点课题 5 项;获得“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中国犯罪学十年优秀科研奖”、第十五、十六次、十八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7 项。

多次为四川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会前学法进行专题讲座;常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内高等学校等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解读、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刑事辩护制度与技术、司法改革等专题进行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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