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文简称"市监总局")于2024年5月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为规范网络竞争行为提供明确指导。近日,市监总局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例中,公开了七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口腔医美机构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并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体现在鼓励创新、规范网络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平台责任、优化执法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

根据公开信息,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艺星公司")是一家提供口腔和医美服务的整形机构。该公司为拓展业务、引流消费,长期在搜索网站进行口腔和医美服务推广。艺星公司通过购买关键词的方式,将众多竞争对手的口腔、美容医院名称设为搜索关键词,并生成包含这些机构名称的标题链接。当消费者搜索相关关键词时,这些链接会优先展示,但点击后却会跳转到艺星公司的广告链接和客服对话页面,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些链接与其搜索的竞品机构有关联。


图源:信用中国(浙江)网

经调查认定,艺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艺星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款: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十八条 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监总局在公告中指出,关键词搜索是消费者在海量网络信息中查找所需内容的主要方式,而关键词推广则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营销服务。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经营者若擅自将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商业标识用作搜索关键词,且搜索结果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将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市监总局强调,此次案件的查处旨在提醒经营者:在利用互联网扩大宣传和提升知名度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严格遵守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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