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雅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赵宏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三居室楼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赵雅鑫享有66.66%份额。

其事实依据为:被继承人赵宏贤与刘美莉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子二女,即儿子赵俊君、长女赵雅鑫、次女赵静鹏。2003年8月,赵宏贤因拆迁取得一号房屋一套。2005年10月9日,刘美莉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16年9月30日,赵宏贤离世,他在2016年7月9日立下遗嘱,指定一号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由赵雅鑫继承。由于双方协商无果,赵雅鑫诉至法院,期望法院支持其诉求。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不同意赵雅鑫的诉讼请求。

赵雅鑫在2019年11月27日才首次告知赵俊君遗嘱一事,此时距离赵宏贤去世以及遗嘱显示的订立时间均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已然届满。

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应归赵静鹏所有,另外三分之二属于遗产范围。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不具备见证资格,且遗嘱内容存在多处重大错误,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鉴于赵俊君对被继承人赵宏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赵宏贤的遗产份额时,应对赵俊君予以多分。

(三)法院查明事实

赵宏贤与刘美莉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赵雅鑫、赵俊君、赵静鹏。双方确认刘美莉于2003年10月9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赵宏贤于2016年9月30日死亡,且二人父母均先于他们离世。

2003年8月24日,赵宏贤作为被腾退人与北京市某拆迁办签署《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书》,明确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房屋16间,被腾退人户口3人,应确认人口为赵宏贤、刘美莉、赵静鹏,各项补偿款和补助费总计568578.76元。

同日,赵宏贤与北京市H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置一号房屋,房价361423元,拆迁办为赵宏贤颁发临时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宏贤。各方未就此次腾退签署分配协议。赵雅鑫称另有房屋分配,但详情不明;赵静鹏称因反映房子分配少,于2014年租赁a号房屋,续租至今。

2009年12月6日,赵宏贤因病住院,出具《腾退遗留问题授权委托书》,委托赵雅鑫、赵静鹏全权办理腾退遗留问题。当日,二人与H公司签署《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为解决安置房面积不足问题,提供一套一居室房屋,购房价格依腾退政策而定。

2014年10月17日,赵宏贤签署《定向安置房认购单》,安置人包括赵宏贤、刘美莉、赵静鹏,补助房面积30平方米,认购房套数1,房屋安置人写为赵静鹏。赵静鹏与北京市C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a号房屋,月租金500元,租期五年,后续租。赵静鹏称母亲过世后,赵宏贤已有房,故安置人写自己名字。

2015年1月20日,赵宏贤签署《定向安置房一居室(选房单)》,被拆迁人是赵宏贤,安置人是赵静鹏,总价248265元,还签署《农民定向安置房资金结算表》,应补交房款32265元。赵静鹏当日交纳租金6000元,称未签署购房合同。

法院向H公司调取拆迁档案,得知一号房屋属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登记手续尚在办理,目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赵雅鑫主张一号房屋归赵宏贤夫妇,与赵静鹏无关,否则应一并分割赵静鹏的房屋;二被告称赵静鹏房屋与本案无关,且为租赁性质,非遗产范畴。

赵雅鑫持有一份《遗嘱》,内容为打印件,部分信息手写:立遗嘱人赵宏贤表明父母已故,有三个子女,指定在自己去世后,将一号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的部分,即房屋的一半产权给予长女赵雅鑫继承,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他人不得干涉。立遗嘱人赵宏贤签名捺印,见证人周婷、陈宇签名,落款2016年7月9日。

赵雅鑫称遗嘱由赵宏贤草拟、打印,因自己照顾多、贡献大,赵宏贤将份额给她。周婷是赵宏贤保姆且共同生活,陈宇与赵雅鑫系夫妻,立遗嘱时赵雅鑫不在场,赵宏贤叫陈宇去是因周婷召唤。

二被告称不确定赵宏贤签名捺印真实性,不申请鉴定,称周婷是赵宏贤女友,未领证,陈宇是赵雅鑫生意伙伴。赵雅鑫无立遗嘱时的视频、录音等证据。

法院要求见证人出庭。周婷到庭称:遗嘱是自己签字,但不知赵宏贤是否签字,不知谁制作打印,没听赵宏贤读遗嘱内容,签字时没仔细看,与赵宏贤是情侣关系并同住。

陈宇到庭称:与赵雅鑫是同事兼夫妻,2011年登记,遗嘱在自家电脑店打印,老人多次说房子给赵雅鑫,老人看过遗嘱内容,知道二人婚姻关系。

赵雅鑫认可二人说法,称即使见证有瑕疵,不影响遗嘱效力;二被告不认可,认为周婷、陈宇所述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陈宇无见证资格。

赵俊君是朝阳区B号房屋所有权人,赵宏贤生前在此居住,一号房屋现由赵俊君居住。赵雅鑫称子女三人都照顾老人,老人生活费充足,自己常看望;二被告称老人主要由赵俊君照顾,赵静鹏也尽责,赵雅鑫没能力给钱。

二被告提交诊断报告单,证明赵宏贤患脑部疾病,意识不清时立遗嘱,非真实意愿;提交住院病历,证明赵俊君陪伴治疗,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医院证明,证明遗嘱订立当日赵宏贤未透析。双方确认赵宏贤无其他遗嘱。

经法院释明,赵雅鑫不再主张一号房屋所有权,改为要求分割该房屋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四)裁判结果

赵宏贤与北京市H公司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赵雅鑫、被告赵俊君各享有九分之二份额,由被告赵静鹏享有九分之五份额;

驳回原告赵雅鑫与被告赵静鹏、赵俊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初始认定

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依据《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书》,安置人口明确为赵宏贤、刘美莉、赵静鹏。在未签署专门分配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拆迁政策的通常理解,该房屋应认定为三人共有,每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赵雅鑫主张房屋归赵宏贤夫妇所有,与赵静鹏无关,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合理的。这是基于拆迁安置权益的分配原则,以保障各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避免无端剥夺他人基于安置政策所应得的财产份额。

(二)遗嘱效力剖析

遗嘱内容瑕疵:赵雅鑫提供的赵宏贤所立遗嘱中,赵宏贤表示将一号房屋自己所属的一半产权给予赵雅鑫继承。然而,根据前面所确定的房屋权属,赵宏贤实际享有的份额仅为三分之一,其对超出自身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这体现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对自身财产范围有准确认知,否则遗嘱涉及无权处分部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形式要件不符:从遗嘱整体形式判断,该遗嘱为打印遗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嘱见证人之一陈宇与继承人赵雅鑫系夫妻关系,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此外,赵雅鑫、周婷、陈宇对于遗嘱订立地点、在场人员及过程等关键环节的陈述存在严重矛盾,无法满足遗嘱订立所要求的时空一致性,致使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被认定为无效。这一系列严格的形式要求,旨在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严肃性,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三)遗产继承方式确定

由于涉案遗嘱无效,一号房屋中属于赵宏贤的遗产部分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遵循平等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形下,各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赵俊君虽主张自己对赵宏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说服法院,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张是恰当的。这维护了法定继承制度的公平性与稳定性,避免随意突破法定规则,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平等保护。

(四)其他争议处理

关于赵雅鑫提出分割赵静鹏相关房屋的诉求,因该房屋系租赁性质,其产权并不属于赵静鹏所有,不在遗产范畴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是正确的。当事人若有争议,可待条件成熟,如涉及租赁权益转化为产权等情况时,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随意扩大审理范围,确保案件审理的专业性、精准性,聚焦核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三、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规范:对于有财产分配意愿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尤其是打印遗嘱,要确保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仔细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如有条件,尽量留存立遗嘱过程的视频、音频资料,以便在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中,有力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遗嘱因形式瑕疵而无效,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证据留存意识:无论是遗嘱订立过程,还是赡养老人、财产出资等家庭事务,当事人都应有强烈的证据留存意识。如本案中,赵雅鑫若能在赵宏贤立遗嘱时拍摄视频或录音,就能更有力地反驳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赵俊君若想主张多分遗产,应留存诸如赡养费用支出凭证、陪伴就医记录等详细证据,增强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充分的证据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更能促使家庭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平、高效的解决。

法律咨询前置:在家庭财产分配、继承等重大事项面前,当事人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财产规划建议,协助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解答潜在的法律疑问。例如,在本案拆迁安置房屋权属认定、遗嘱效力预判等问题上,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可帮助当事人提前规避风险,减少日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家庭财产传承的平稳有序。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会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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