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月4日,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高端智库副主任段忠贤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核心目标是减少涉企行政检查对企业的不必要干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这与我国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高度契合。通过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对提振企业信心意义重大。
▲2024年4月1日,广西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一家农资店面经营的化肥 图据视觉中国
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严禁临时工等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意见》指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对此,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表示,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出台《意见》的核心目标直指当前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即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乱象。这些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更扰乱了市场正常运行秩序,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
朱克力认为,《意见》的出台,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和营商环境优化方向紧密相连。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需要激发市场活力,释放企业潜能,而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安心经营、勇于创新的重要保障。通过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可减少对企业的过度干预,让企业有更多精力聚焦于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意见》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增强企业对市场环境信任感和投资信心。同时,通过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联合检查等,可有效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行政效率。
探索建立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可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意见》还提到,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对此,段忠贤表示,这一制度创新在于平衡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评估行政执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干扰,促进行政执法更加精准、审慎。这将促使执法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关注政策执行对企业的实际影响,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朱克力认为,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是《意见》中的一大亮点。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时,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处置。该制度的建立,将给行政执法部门带来深远变化。首先,将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平衡公共利益与企业权益,避免“一刀切”式的执法方式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通过经济影响评估,可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精细化、人性化,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朱克力表示,对于企业而言,该制度不啻是一道“护身符”,将有助于企业避免因不当执法而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经济损失等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经济影响评估,企业也可更加清晰了解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
专家观点: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
可降低企业迎检成本和时间成本
《意见》要求,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各类乱检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意见》强调,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朱克力表示,《意见》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明确限制和规定,将对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产生积极影响。对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相对薄弱,往往难以承受频繁的行政检查和不合理的执法行为所带来的负担。通过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可减少对企业过度干预和不必要的检查频次,从而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时间成本,让企业有更多精力专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
朱克力认为,《意见》实施有助于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一方面,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可降低企业迎检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可减少因不当执法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联合检查等,还可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企业对市场环境的信任感和投资信心。这将有助于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