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永春县卫生健康局两名执法人员对永春某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诊所的吴某某涉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擅自执业,该医疗美容诊所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永春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分别对吴某某和该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立案处理。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相关活动,除了医疗机构会受到行政处罚外,非卫生技术人员也要受到行政处罚。该医疗美容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予以该诊所:1、立即整改,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决定予以吴某某:1、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捌拾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卫生行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由于非卫生技术人员普遍缺少医疗知识和诊治经验,容易引起医疗事故,产生医疗纠纷,所以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执业,守护百姓就医安全,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来源:永春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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