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临高县政府公布《临高康海造船有限公司“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26日10:04左右,临高康海造船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3.4万元。

经调查认定,临高康海造船有限公司“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临高康海造船有限公司“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为临高康海造船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949093926,法定代表人:符某晓,工商登记地址为临高县临城镇高山路自来水公司房改楼。

2.船舶建造承包单位为儋州白马井文新玻璃钢船修造厂,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3MA5RTTMT58,法定代表人:陈某乐。

3.全景游艇产业园管理公司为海南全景游艇产业园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05月0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U01WD6A,法定代表人:玄某坤,工商登记地址为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金牌港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环路45号。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2024年9月4日接到文新公司黄某全家属的举报线索后,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金牌港开发区全景游艇产业园,事故现场已经遭到破坏。经现场勘查,事发具体位置为全景游艇产业园2号仓康海公司场地的在造船舶“琼儋渔17178”船左船舷外湲钢制脚手架作业平台,离地高约2.8米,事发时当事人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琼儋渔17178”船总长27.88米,型宽5.4米,型深2.6米,脚手架总高约4米,脚手架上施工人员作业区域周边没有防护网等防坠落设施,违反《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高处作业有关要求,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四)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5月15日,全景公司与康海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未依法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全景公司出租厂房面积为2400平方米的2号钢架结构厂房给康海公司,用于渔船生产。

2.2024年5月15日,康海公司与文新公司签订了《船舶工程外包协议书》,合同中仅约定乙方应该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依法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范围为文新公司应根据康海公司提供的工程要求和标准,于7个月内完成4艘渔业船舶的建造。

(五)涉事渔船手续办理情况

1.2024年8月16日,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康海公司申报“琼儋渔17178”船初次建造检验申请。

2.2024年8月26日,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准予康海公司按照经批准的图纸开工建造“琼儋渔17178”船。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6日10:04左右,文新公司胶工黄某全在全景游艇产业园2号仓给“琼儋渔17178”船进行刷胶铺布作业时,不慎从离地高2.8米的脚手架上坠落,在附近巡查的文新公司安全员钟某蓝听到坠落声后,发现胶工黄某全躺在地上,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外表没有流血,处于昏迷状态、没有自主呼吸,钟某蓝马上喊来附近工作的两位工友周某才和周某寿共同对黄某全进行救助,让其恢复自主呼吸,同时将现场情况报告给文新公司负责人吴某新。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某新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康海公司桂某羽,因救护车到场需要20分钟,吴某新随即和另一工友将黄某全用私家车送至临高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黄某全因高处坠落造成重伤。经家属要求,于2024年8月31日转院至三亚中心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直至2024年9月4日,康海公司、文新公司未向临高县主管部门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存在瞒报行为。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9月2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文新公司向伤者黄某全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7万元(不包含已垫付的6.4万元医疗费),分二次付清,双方已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文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黄某全家属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余款27万元已经于2024年11月25日付清。目前,伤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情绪稳定,社会秩序良好。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者情况

黄某全,系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营南平农场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3.4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文新公司员工黄某全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取得高处作业证违章进行高处作业,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绳,致其不慎从钢制脚手架上坠落受伤,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文新公司未提供设有合规安全防护栏的脚手架,且指派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违章高处作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康海公司在未对造船资质进行审核情况下将工程承包给未取得造船资质的文新公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康海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文新公司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承包单位员工长期违章作业未及时纠正制止,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文新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只顾生产进度、效益,罔顾安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监督管理,未能及时督促员工在高处作业时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全景公司作为造船场所租赁方,未签订合规的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协议,未有效对承租方康海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承租单位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康海公司安全管理形同虚设,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临高康海造船有限公司“8·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发包单位违规发包工程、对承包单位管理严重缺位、对承包单位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制止;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操作等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涉及瞒报事实。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康海公司违规发包工程给未具备资质的单位文新公司,未按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单位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纠正,未履行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康海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将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条的规定,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康海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康海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理。

2.文新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未具备资质承包工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佩戴安全头盔进行危险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全景公司未依法履行出租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合规的出租安全生产协议,未书面告知出租场地安全生产要求,未定期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博厚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部门,负有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博厚镇政府向县政府作深刻检讨。

5.县科工信局作为船舶制造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了对船舶行业企业安全监管还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县科工信局向县政府作深刻检讨,并对具体管理人员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黄某全,系文新公司临时工,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违章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在作业时佩戴安全帽、穿戴安全绳,导致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文新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符某晓,系康海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承包单位相关资质审查不严,管理严重缺失,未严格督促承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未将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条的规定,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符某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符某晓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理。

3.桂某羽,系康海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吴某新,系文新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钟某蓝,系文新公司安全监督员,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6.玄某坤,系全景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对承租单位康海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督促承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海南省临高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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