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三倍工资还是四倍工资的问题,一直以来人们均有不同的看法,总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各有理。但三倍论仍然占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全国工地仲裁和法院都是按照三倍的标准给以计算。但随着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三倍还是四倍工资的问题基本上已一锤定音,即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按劳动者原工资的四倍计算。
实际上,单从字面上理解,《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实际也已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即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这个工资即为100%的基础比例。如果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百分之三百工资报酬即是另外再支付的工资倍数(即如休息时是100元,安排加班时,应该是300元,两者相加即为400元)。但因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对一些特别用词,如无明确说明和计算公式的情况下,人们就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所以,因该法条表述不十分清晰,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明确,或者说故意存在一些模糊的解释。故导致多年来,一直没有对该条文有明确和统一的理解。因此,这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发文,就对此作了明确的说明。其原文为:“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这里用“另外”支付,就可以明确表示不包括节假日未上班时原应该有的工资,或者说在原有的工资标准上再加300%。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法律好不好,还得看各地的实际执行落实了。因为,在中国,同一部法律在各地执行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差异或因各种原因走样的。就比如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按照该规定,在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时,应该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基数。那么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除加班费和福利之外的工资,如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奖金等。但现在全国基本都是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甚至有的省份,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列入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可以从其约定(这种情况下,一些“聪明”的企业,就将劳动者工资结构搞成基本工资都是当地最低工资,然后津贴或补贴是基本工资的几倍,以规避多付加班费)。即使有的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甚至约定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仲裁和法院仍然不认可。这些足以说明,国家法律在实际执行当中的一些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因此,这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发文,能否突破这一规律也不好说。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实现职工法定休假应休尽休
各地要指导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制订职工休假年度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优化集中或分段休假方案,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休假,不断提升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质效。要指导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天数待遇、申请方式、履行程序等内容,确保符合法定条件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应休尽休。
二、规范支付行为,保障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报酬权益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三、强化监督检查,妥善化解处置矛盾纠纷
各地要加大对企事业等单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将日常巡视检查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等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又未依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外,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休息休假发生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的,加大争议化解调处力度,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综合利用各种媒体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事业等单位职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增强企事业等单位守法履约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强化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宣传引导。依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及有关先进表彰活动,选树和推广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优秀事迹,发挥榜样示范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