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12月12日,北京市妇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微信专辑形式陆续发布13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
舒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8月间,舒某诱骗、胁迫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发送裸露隐私部位等私密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
检察机关以舒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猥亵儿童罪顶格量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对强制猥亵罪量刑有期徒刑一年。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舒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办理情况
该案系网络平台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赴9省14个市16个区县调查取证,最终查找到20名未成年被害人。
通过细致梳理舒某侵害未成年人的数量、年龄以及实施猥亵的时间、次数、手段、后果等证据,综合认定其犯罪手段恶劣,并将其传播被害人隐私照片、视频的行为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最终予以顶格量刑。检察机关注重综合履职,对心理创伤严重的被害人及家长委托开展心理疏导,为经济困难的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和爱心救助,委托技术人员对舒某储存和发布的照片、视频做阻断处理。赴网络平台企业调研座谈,建立强制报告义务履行及线索移送机制,帮助企业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风控大数据模型。构建“隔空猥亵”治罪与治理法律监督模型,立案查办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件19件。
此外,检察机关还与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合作开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精品课程,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依托舒某案开展隔空猥亵专题普法,全网点击率超过1亿,助力提高防范意识,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与传统的直接进行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相比,通过网络方式猥亵儿童的行为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相关视频等内容一旦通过社交网络传播,对于儿童身心会造成更大伤害。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数字赋能引导侦查,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情节,提出顶格处罚的量刑建议;积极推进综合治理,推动平台落实网络保护主体责任;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和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传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期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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