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本金永远在”

远离非法集资套路

“本金永远在,每月有分红”,竟有这等好事!哪料这却成为广大投资者的梦魇,让很多投资者后悔不已。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危险驾驶罪,被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贵州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足疗、保健服务。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李某某为筹集资金经营该公司,通过口口相传、发布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筹集资金,并对外宣称“本金永远在,每月有分红”诱使大量社会群众前来“投资入股”,且每人限投1万元。李某某通过该方式向邓某等357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356.5万元。李某某将吸收的资金先后用于经营桐梓县某足疗城、桐梓县某KTV、桐梓县某餐厅、遵义市红花岗区某足疗店等项目,后项目均被李某某低价转让处理。截至判决前李某某尚欠集资参与人152万余元集资款未退还。



检察履职



检察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多次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部分退赔资金,督促被告人与部分集资参与人协商退赔并取得谅解,挽回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检察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类似于“保本分红”这类看似无风险的投资,更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非法集资套路。鉴于市场上的空壳公司或不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较多,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入股时务必要增强防范意识,熟悉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法条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11类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型: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来源:桐梓微检院供稿 |常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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