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日17时00分45秒,演员张颂文的“慈善人设”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有网友深挖发现,在成名之后,张颂文参与公益捐款近200次,然而每次捐款金额基本都维持在10元左右,累计捐款约2000元。可此前却有消息称,张颂文单部戏的片酬高达2000万。如此悬殊的收入与捐款数额对比,让不少网友质疑他的慈善人设是否已然崩塌。




这一事件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部分网友认为,张颂文在未走红前生活拮据,那时捐10元已实属不易,毕竟捐款重在心意,不应道德绑架主动行善之人;也有网友指出,捐款金额不论多少本无可厚非,但倘若借此进行虚假宣传以提升个人形象,就有失妥当。




依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依据自身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慈善法》第34条也表明,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且无偿地赠与财产的活动。在实际生活中,慈善本质上是一种自愿赠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捐与不捐、捐多捐少都应由行为人自主决定,任何人无权强制他人捐款。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诈捐、骗捐的行为,捐款数额完全属于个人自由,不能因捐款少就随意指责,捐款多就过度夸赞,毕竟每个人的经济状况各不相同,怀有善心才是关键。所以,就张颂文每次捐款10元的行为而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即便张颂文的捐款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如果真如网友所说,存在故意夸大事实欺骗粉丝的情况,那便有失诚信。《民法典》第7条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需遵循诚信原则,做到诚实不欺、信守承诺。在大众普遍认知里,一位当红明星参与200次慈善活动,理应有一定的实际贡献,至少不会仅有2000元的捐款数额。若张颂文利用大众的这种认知误区进行宣传,无疑违背了诚信原则。当然,要是张颂文从未主动以此进行炒作,而是部分媒体为博眼球恶意解读,那他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第1025条则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若影响他人名誉,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此次事件源于部分网友在网络上的曝光,如果所述属实,这属于正常的民事监督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要是发布者恶意诋毁,那就已然构成名誉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证实存在恶意诬陷行为,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