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1月,驾驶小型客车的周某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某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两车因避让不当,导致驾驶电动车的王某摔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无接触事故,双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后,周某住院治疗10天,鉴定机构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周某因与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承担相关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总计26万余元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王某在经过案涉路口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周某紧急避险从而摔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王某存在一定过错,而周某作为两轮电动车的驾驶者在通过案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观察来车并安全行驶通过,其未能尽到应有义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责任,故判定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同等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周某损失5000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损失17万余元。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事人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起到一定作用,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周娜)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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