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本公众号推出“一‘典’案例”专栏,不定期精选本院审理的代表性案例,展现司法智慧,引领法治风尚。

为深入贯彻“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武鸣区法院发布3起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在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同时,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

目 录

1

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益

——覃某甲诉覃某乙、覃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

2

远嫁外地的出嫁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某诉黄某丁赡养费纠纷案

3

公交司机未尽谨慎义务致老年乘客受伤的,公交公司应担责

——赵某某诉某保险公司、黎某、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01

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益

——覃某甲诉覃某乙、覃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

案情

覃某甲与被继承人方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覃某乙、覃某丙。被继承人方某某生前与覃某甲共同居住在某区A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为方某某,共有人为覃某甲。后该房产被征收,方某某与某拆迁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B房屋、C房屋。2018年7月17日,被继承人方某某因病去世。除上述房产外,方某某还遗留银行存款29976.55元。被继承人方某某生前与覃某甲未收养子女,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021年1月,覃某甲因未能与覃某乙、覃某丙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裁判

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继承人方某某生前与某拆迁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合法有效,B房屋、C房屋系依法取得的拆迁安置房,虽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仍应为方某某的合法财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被继承人方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原告覃某甲、被告覃某乙、被告覃某丙,故其遗产应由原告覃某甲、被告覃某乙、被告覃某丙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本案中,因涉案B、C房屋以及29976.55元银行存款均为被继承人方某某与覃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A、B房屋以及29976.55元银行存款中的4/6权益份额归原告覃某甲所有,1/6权益份额归被告覃某乙所有,1/6权益份额归被告覃某丙所有。

典型

意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在个体成长、情感交流、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尊重与包容、彼此关心和支持本案中,被继承人方某某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涉案房产及银行存款均为方某某和其丈夫覃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系覃某甲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继承人方某某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各自按份额继承。由于老年配偶在晚年往往面临经济来源减少、生活能力下降等困境,因此在遗产分配中特别关注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家风。

02

远嫁外地的出嫁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某诉黄某丁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

案情

原告张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婚内生育有四个孩子,分别是儿子黄某甲、大女儿黄某乙、二女儿黄某丙、三女儿黄某丁。黄某丁16岁即到广东打工,19岁出嫁到广东,育有两个小孩,离婚后带着小孩到四川居住、生活至今。2017年12月,张某某的丈夫黄某某病故,目前与儿子黄某甲、孙女黄戊(黄某甲的女儿)共同居住。家中户口簿上载有四人,分别为户主黄某甲,成员有张某某、黄某丁、黄戊。后因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黄某甲名下银行账户收到征地补偿款。黄某丁认为自己系家庭成员之一,应享受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黄某甲等人收取相关款项后私自动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部分支持。2023年7月,张某某以其年老体衰、疾病缠身为由起诉要求黄某丁支付赡养费、医疗费。

裁判

结果

本案中,黄某丁16岁(1996年)即到广东打工获得经济收入,且在户口簿中同为家庭成员,享受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待遇,但其一直在外居住未履行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某已年逾八十岁,丧失劳动能力,确需子女赡养和照顾,黄某丁应与张某某的其他三个子女一起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综合张某某、黄某丁双方年龄、黄某丁经济收入、张某某的诉求及共生育四个子女的事实等情况,并参照历年广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截止2023年4月黄某丁应向张某某支付50000元赡养费,且自2023年5月起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赡养费。此外,由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对患病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判决黄某丁承担2023年5月之后张某某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以票据为准)的四分之一。

典型

意义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黄某丁虽从16岁起即到外省打工,且已远嫁外地多年,但仍应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各方面的义务。黄某丁一直在外地居住,无法直接在日常生活中照料母亲,因此除支付必要赡养费用外,建议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给予母亲必要的关心与照顾。“百善孝为先”,对父母的赡养不应仅仅借由法律来完成,希望子女都能够感恩父母的养育,父母亦能体谅子女的艰辛,如此方能消除隔阂、共享天伦。

03

公交司机未尽谨慎义务致老年乘客受伤的,公交公司应担责

——赵某某诉某保险公司、黎某、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

案情

2022年11月15日下午16时22分,司机黎某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公交车站台,赵某某步行进入车内乘车。在赵某某尚未落座的情况下,黎某驾驶客车起步,导致赵某某在车内倒地受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载明,该起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赵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胸)、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多次住院接受治疗。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某公交公司,黎某为该公司员工。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赵某某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黎某、某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433.9元。

裁判

结果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赵某某与其配偶一同乘坐公交车,从公交车上录像来看,可推断出二者系年纪较长的老人,在赵某某上车未落座,驾驶员未确认其安全的情况下即启动车辆,造成赵某某在车内倒地致伤。驾驶员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各种突发情况应有充分的认识,在赵某某年龄已高且携带行李的情况下,应提醒落座并在乘客坐稳后行车,黎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其应对赵某某的损伤承担责任。因黎某驾驶车辆为职务行为,故应由用人单位某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案涉车辆已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某公交公司承担。又因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其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负赔偿责任,且已主动、规范履行了相应提示说明义务,故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某公交公司予以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205.9元;某公交公司赔偿赵某某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00元。

典型

意义

生活中,乘坐公交车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乘客乘坐公交车,与承运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对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负有保障义务,若乘客因此受伤的,可提起违约之诉,同时乘客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提起侵权之诉,二者择其一行使。本案中,原告赵某某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具体数额。赵某某系老年乘客,行动速度较慢且随身携带行李,在此情况下驾驶员黎某未能及时提醒其落座并在乘客坐稳后行车,导致赵某某摔倒受伤,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因黎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应由其用人单位担责。本案的处理提醒大众,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抓稳扶好;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也应特别注意老年乘客的安全与乘车体验,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各业务庭室

排版:覃江律 校对:黄佳玉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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