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原工作人员吴某在职期间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贿2575万余元。此外,他还违规套取国家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支付金83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吴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6万元。1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西安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

受贿2575万余元

刑事裁定书载明,42岁的吴某曾是陕西省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在陕西省社保局2023年1月报案后,吴某在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同年12月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在陕西省社保局工作期间,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历史缴费记录补录、补收的方式违规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或通过自己及同事、部门领导的核心系统账号,以篡改养老账户重要数据信息的方式,虚构参保人员,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贿2575万余元。

其中,2017年5月,吴某受辛某(另案处理)请托,给邵某等两人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他联系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社保业务的员工周某(已死亡)帮忙办理,并使用个人工作账号在“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核心业务信息系统”为两人违规办理了养老账户参保登记,参保单位为铜川矿业,系统计算补缴费用共13万余元。同年6月21日,陕西省社保局基金处从铜川矿业待转基金账户将该笔资金划扣。此后,辛某向吴某转账16.68万元,吴某将其中2.8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13.8万元转账至周某账上,用于填补铜川矿业待转基金账户被划扣的资金漏洞,但周某将其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5月至2023年7月,邵某等两人共领取国家养老金21万余元。


社保局人员违规为362人办养老保险,图为社保卡(资料图)

2017年12月,吴某使用同事工作账号,为亲戚张某办理养老账户参保,参保单位为铜川矿业。办理成功后,张某向吴某转账4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张某违规领取养老金7万余元。

2017年12月开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吴某在工作中发现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核心系统中存在着大量长期暂停缴费的养老保险人员账户(冗余账户)后,便通过篡改该批账户中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从而为张某等17名亲友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贿66万余元。

2018年底开始,吴某告知前妻孟某(另案处理)自己可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让孟某帮忙寻找需要办理的人员。在孟某将此信息告知雒某(另案处理),雒某又告知刘某(另案处理)后,雒某和刘某又告知了其他中介。信息扩散后,山东、陕西、河南、河北、四川、江苏等地陆续有342人缴纳费用,并由中介层层扣留部分中介费后将剩余款项最终转给孟某。经查,孟某共收取2502万余元,她按照吴某要求自留一部分后,将剩余2234万余元转给吴某。最终,由吴某通过篡改核心系统中他人养老账户重要信息,虚构参保人员的方式,为给他支付费用的人员违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

此外,法院还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吴某利用其在陕西省社保局工作的便利,违规使用本人和同事的核心系统账号,擅自篡改他人养老保险账户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数据信息,并伪造申请、证明资料,套取国家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死亡抚恤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丧葬费等一次性支付金83万余元。吴某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造成国家损失264万余元。其中,其违规办理的362个养老保险业务账户中有87个退休账户,在2017年至2023年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50万余元,截至2023年11月还有52人领取的181万余元尚未追回。

2021年11月,吴某还指使孟某将部分受贿赃款用于购买黄金,在孟某花费11万余元购买两根共300克的金条后,他在2022年因手头拮据将金条出售变现。法院认定,这11万元系洗钱。

法院还查明,经审计,吴某犯罪所得赃款中,通过“快手”软件打赏860余万元,向闫某等三人转账共230余万元,其余赃款均用于其日常消费、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判决: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他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据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6万元。

同时,未追回的吴某受贿赃款2575万余元继续追缴,其中向闫某等三人追缴230余万元,其余赃款向吴某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吴某以其他等值财产承担退缴责任;未追回的吴某贪污赃款83万余元依法向吴某追缴,发还陕西省社保局,不足部分责令吴某以其他等值财产承担退缴责任;未追回的吴某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165万余元继续追缴,发还陕西省社保局,不足部分责令吴某以其他等值财产承担退缴责任。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出上诉。其提出,自己系陕西省社保局的聘用制人员,不是正式在编人员,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2024年12月20日,西安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蒋麟

编辑张寻 责编 官莉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