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2024年3月10日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的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并埋尸荒野案件,时隔9个月之后,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中,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对比过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主犯张某某被判无期,在现行刑法中似乎已经达到了刑罚的极限。然而,即使是这种顶格判决,也并未完全平息民愤,仍然有许多网民质疑为什么不是死刑?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网民坚持呼吁判处主犯张某某死刑,因为这不仅是一次有预谋、有准备的作案,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根据当时案发现场勘查,死者的面部、颈部、背部、腰部都布满了尖锐物体击打的开放伤口。为了毁尸灭迹,竟提前分二次在荒野挖好了近一米的深坑。一审判决书显示,张某某、李某某多次合谋杀害同学王某某的目的,仅是为了平分王某某手机中的钱。案发后,案件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行凶者一度被舆论称之为“小恶魔。”
“小恶魔”杀害同学将会受到法律的何种惩罚,这是案发以来人们一直关心和讨论的问题。现在一审已经宣判,从法律的角度,与法律界人士的预判差不多,会严惩,但不可能判死刑。另一方面,这个判决结果,离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在民意皆曰可杀的情况下,法律最终还是选择了刀下留人,因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无法突破现行法律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是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在死刑适用对象中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小恶魔”杀害同学时,张某某、李某某都只有十三岁,虽然他们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死刑条件,但年龄是一个无法逾越的红线。在本案中,主犯张某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资料显示,这可能已经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经核准追诉后,判决最严厉的一次。
最严厉的判决却仍然不能满足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年龄到底该不该成为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免死金牌?这个问题依旧是社会舆论讨论的焦点。近年来,从时有发生的校园霸凌到其他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事实证明生理年龄已经不能作为决定犯罪性质的必然条件了。很多未成年人身体的发育和心智的早熟程度,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有些恶性案件的发生,完全超出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概念的认知。作为法律,面对一个未成年人杀害了另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时,最终法律如果过多的考虑保护凶手的权利,而不是如何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这样的法律显然不符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
有人说,法律是为了拯救犯罪的人,应该给未成年人犯罪悔过自新的机会。给机会可以,但要看他犯的是什么罪,用什么手段犯罪。如果仅仅是偷盗抢劫钱财,可以考虑给机会,但对杀人放火,取人性命的犯罪,给机会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邯郸的张某某与李某某合谋,无端杀死了同学王某某,法律却要考虑如何给杀人凶手张某某、李某某活下来的机会,这种结果让死者何以安息?让亲人何以释怀?
当然,法律的健全与进步是渐进式的,刑法下调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已经是一个显著进步。面对时有发生的校园霸凌和社会上其他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早已成为一个热议话题。人们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要出现逻辑上的悖论,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畸变为保护实施伤害行为者的权利。这次司法机关对杀害同学的“小恶魔”虽然没有判处死刑,但一个无期徙刑,一个有期徙刑十二年,这个处罚力度的震慑力已经不小。在此基础上,建议司法机关允许将这一案例,作为各地中小学校开展反对校园霸凌和普法教育的典型教材,并且邀请学生家长参与,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感。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就是没有校园霸凌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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