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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规

1月1日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用15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1月1日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月1日起,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通知》明确,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1月1日起,电动车充电收费透明化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时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充电设施运营机构需普遍实施充电电量的独立计量机制,并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的价格标示制度。这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所使用的电费与提供的服务费必须清晰区分、分别标注。

1月1日起,加强反洗钱管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完善了洗钱犯罪上游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平衡反洗钱监管与合法权益保障、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1月1日起,加强会计师行业管理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

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法定节假日增加两天:农历除夕和5月2日

2025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将增加两天,即农历除夕和5月2日。这意味着春节放假天数将增至四天,劳动节放假天数将延长至两天,总放假天数从11天增加至13天。

通过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将形成更长的假期。同时,政策也明确了假期调休的原则和具体安排,确保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不超过六天。

1月1日起,能源领域填补立法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能源领域一部起着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填补了立法空白。《能源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1月1日起,授予专业学位不一定要写学术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学位法》从多个方面回应了社会关注和师生关切。

专业学位可以按专业实践的成果去进行答辩也可以按专业实践上的一些创新成果去答辩。把原来学位论文答辩单纯的一种类型划分为两种类型,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和规制都有了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1月1日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25年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1月1日起,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实施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设立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通过12398电话、微信公众号、移动应用程序(APP)、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投诉事项。

1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年龄延长至63岁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重点调整延长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和准驾年龄,积极保障群众就业权益。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和准驾年龄上限规定。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

二是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申请延长驾车时间规定。明确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体检合格和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后,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其中补充烈士评定情形,完善评定后的复核程序,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完善抚恤优待和服务保障,明确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并对烈士老年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加强荣誉激励和优待帮扶等。

北京市

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外事、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文物、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对国旗相关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国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旗的通用尺度应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八条 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第九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一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十二条 升挂国旗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三条 在外事活动和国际性体育赛事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四条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悬挂、插挂、竖挂或者摆放国旗时,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旗杆、旗座等不得挪作他用或悬挂、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五条 国庆节期间以及按照重大活动保障要求插挂国旗的,应当在节日或活动结束后有序撤除。

插挂国旗应当置于建筑物楼顶、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旗杆长度、旗面尺度适宜,旗面门幅下沿应明显高于地面。插挂国旗的装置应当完好,同一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商户、居住小区等插挂的国旗应当协调统一,禁止将国旗插挂在不符合安全等规定的设施设备上。

第十六条 需要下半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地区升挂、使用国旗的组织和个人将收回的国旗送至规定的场所。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回的国旗移交至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天安门广场及使用国旗较多的人员密集景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应当在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当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统一处置,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运输过程中,应当装箱封闭。

第二十三条 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适当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第二十四条 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倒挂、倒插国旗;

(五)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六)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七)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八)不按规定收回国旗;

(九)随意丢弃国旗;

(十)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报告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大节日升挂国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89〕66号)同时废止。

北京调整部分就业失业管理文件适用人群年龄范围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为做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业失业管理工作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就业失业管理文件适用人群年龄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附件1中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劳动力的年龄范围“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将《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附件1农村“零就业家庭”概念中的“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有关要求

各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失业管理有关工作。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时更新政务网站、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相关内容,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平稳实施。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市公积金贷款年龄上限延长三年

2024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从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调整为不得超过68周岁,与贷款期限有关的其他政策无变化。

例如,借款申请人已婚,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年龄为40岁,配偶年龄为45岁,申请人贷款最长期限为28年(68-40=28年,68-45=23年,按较长一方计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8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月集中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

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2025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2月30日起开始集中参保,参保期至2025年3月31日。参保人员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含共济账户)、京通小程序、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银行APP、银行柜台、银行批量扣款6种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所调整,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3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40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750元。对应财政补助同步调整,城乡老年人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3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72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335元。

1月继续办,三类身份证业务“全程网办”

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即日起,群众可在电脑终端申请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

据介绍,此次北京警方推出的居民身份证“全程网办”服务中,本市户籍居民可在网上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网上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不同业务的办理条件有所不同,其中,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两项业务的办理条件为:本市户籍居民,16周岁以上,5年之内办理过居民身份证,5年之内采集过居民身份证照片,至少有一枚指纹注册成功。

1月1日起可参观,颐和园苏州街采用开放展示性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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