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是驾驶中较为常见的行为
但如果驾驶人忽视安全、随意超车
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
强超强会或超车不当
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我们来看一起网友举报的
违法案例
近日,崇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举报:在崇义县长龙镇小摆村路段,一辆大货车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危,强行超车,将对向车辆逼停,安全风险较大,希望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接到举报信息后,大队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12月26日10时许,谢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6省道由崇义县扬眉镇往长龙镇方向行驶,途经长龙镇小摆村村部路段会车时实施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对谢某违法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每一次随意变道、超车
都是一次“自杀未遂”
抢一秒时间
多十分危险
开车
切勿逞一时之快!
来源:崇义交警
版面编辑:刘 芳
责任编辑:杨晓斌
值班主任: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