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然而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个人承包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触碰了土地保护红线,还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一系列危害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在自家承包地内偷挖砂石料引发的非法采矿案,两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刑罚。



赵某是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2013年,赵某从该村其他村民处转包了50多亩林地,其将林地内杨树砍伐出售后未栽种其他树木,林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22年5月,同镇郑某与赵某商议,在其承包林地内盗采砂石料售卖挣钱,二人一拍即合。随后,郑某使用挖掘机、运输车等工具在承包地内盗采砂石料30余车,并在矿坑中回填建筑垃圾以掩人耳目,最终因村民发现后报警而事发。赵某被传唤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二人共盗采砂石料181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3385元,期间赵某通过出售砂石料获利26000元。迫于压力,郑某于2022年10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积极退赔63385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赵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二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实施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赔偿其不法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密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二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近年来,密云法院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天更蓝、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承包地内,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属于国家资源的矿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密云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刑罚,不仅严厉惩治了利用农用地盗采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对非法采矿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充分体现了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决心。密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筑牢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司法屏障,为辖区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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