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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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换言之,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会主动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请,而会继续予以审理。

那么,如果是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期限抗辩,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再审期限吗?

最高院在《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中明确:

即使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

金厦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金厦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包德成挂靠山冉公司施工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提出抗辩,在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后,亦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可见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并无异议。在案涉双方当事人未对此形成争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依照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并据以作出裁判并无不当。

金厦公司在足以了解知晓案涉事实的情况下在原审程序中怠于行使权利,却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又以其所认为的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有违诚实信用,亦与程序效益价值不符。

金厦公司在超过法定期限后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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