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消防安全执法警示效果,现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一起堵塞安全出口违法行为处罚典型案例。

违法现场照片


12月27日,涂寨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弄村某包袋加工厂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经营者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镇安办 文笔涂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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