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这曾经是一起被全国媒体广泛报道,作为浙江省公安机关重大政绩的刑事案件。

2018年12月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大连思兰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思兰德”)“特大海外医疗诈骗案”有关情况,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吕建平、浙江嘉兴市公安局副局长吕桂华出席发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央媒都刊发了发布会的主要信息。



大连思兰德总部所在地,已无法看到其存在过的痕迹(摄于2024年5月)。刘虎 摄

2019年1月7日,央视的《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该案,在警方协助下,主要投诉人出镜(未露脸)接受采访,办案的嘉兴、浙江两级警方也接受采访,报道指大连思兰德涉及的海外旅游医疗诈骗案——“被骗人数众多,诈骗金额近10亿元。”

深度报道媒体《中国新闻周刊》则专访了专案组的主要领导,陈士渠披露了该案的诸多独家细节,记者又到访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采访了侦破该案的一线警员。

在公安部督办、省公安厅指导、顶级央媒背书的大背景下,2020年12月29日,大连思兰德董事长张丽梅在嘉兴市中级法院一审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她的妹妹、副董事长张丽杰被判13年6个月;2022年1月2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张丽梅等人的上诉。

除了被认定主犯的四人外,大连思兰德诈骗案全案被抓有128人,最终被起诉的有70多人,被分拆多个案件在秀洲区法院、嘉兴中院两级法院起诉、定罪。

但该案的风波并未停息。6年过去了,张丽梅的父母仍在为其申诉中。

01

退休教师、医生替女申诉,指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从2022年1月28日,大连思兰德案四位核心人员被驳回上诉起算,该案终审已三年,而三姐妹的父亲,80岁的退休中学教师张井明,和83岁的母亲,退休医生尤井芝仍奔走在申诉的路上。

在申诉人张井明看来,裁判文书中,对本案核心事实的认定,完全是弄虚作假,以偏概全,不符合客观事实。主要涉案事实,即大连思兰德向顾客提供的服务,并非“以医疗为幌子的诈骗行为”,而是由思兰德合作的有资质的医院提供正当医疗行为,思兰德公司仅提供合法的辅助医疗行为。

警方通过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是这样描述的:

2014年,张某梅发现了海外医疗的商机,张某梅、魏某等人前往美国寻找合作伙伴。当时还想做正规生意的张某梅,找到了一家名为NHC的医疗集团开展合作。但是,赴美路途遥远,签证相对也繁琐,客源因此非常少。不久,生意受挫的张某梅、魏某想出一个新模式,即带客户去泰国免费医疗游,并实施诈骗。该公司的计划是,把NHC和泰国游相结合,实施一种“高端”的诈骗方式。







《焦点访谈》报道截图

法律上,一审判决书中描述基本案情时这样认定:

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丽梅伙同张丽杰、魏力、王冬金、张红梅(另案处理)、吕宙(另案处理)等人,以大连思兰德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运营商)联合美容院,以“老客户赠送免费旅游”“低价旅游”等名义诱骗客户参加赴泰医疗、赴深医疗。

申诉人张井明认为,张丽梅及大连思兰德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任何目的。大连思兰德以大健康服务为业,已运营20年,产品和服务均物有所值,所有客户支付的费用都获得了高价值的服务,没有被骗。

张井明说,女儿一手创立的思兰德系列公司,客户数量高达10万,均为高净值人群,企业运营20年以来,从未发生过民事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张丽梅本人及父母姐妹也长期使用公司的产品,并深受其益。张丽梅的目标是做国内大健康行业的领航者,因此,不惜在美国投入上亿元,聘请抗衰老专家、教授和建立NHC健康管理中心,聘请专业团队在国内、国际挑选和试验最好的包括“癌盾”在内的抗衰老产品。其员工被抓后,都不认为公司诈骗,都认为公司是行业翘楚,给客户提供了最好的产品和体验并引以为豪。

思兰德集团对客户的大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五个部分即“五环”:抗衰老项目+细胞疗法和口服膳食补充剂的项目组合+长期健康教育+早期健康筛查系统+长期生活方式管理持续服务。



卫生部直属的中国医师协会首家抗衰老基地证书,全国仅三家。受访者供图

张井明称,为了降低国内客户赴美成本,思兰德集团投资700多万元收购了国内抗衰老基地,深圳静港门诊部有限公司。

该门诊部隶属于成立于2010年2月的深圳静港抗衰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学综合抗衰老发起及执行、医疗投资、生物技术研发以及生物科技产品研发、销售的综合性生物科技企业。旗下有静港国际抗衰老中心、健康管理研究院及健康管理中心、健康管理平台,旗下机构中国国际抗衰老中心是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正式授牌的中国首家“抗衰老基地”,是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也是抗衰老行业标准的起草者、制定者,原瑞士抗衰老大中华执行机构。



2017年5月12日,美国NHC医疗集团给静港门诊部的授权书。受访者供图

思兰德集团又投资1300万元用于房租、装修以及购买美国设备、聘请美国专家视频授课、见诊。思兰德集团聘请的美国NHC医疗集团的7名医生均为全美西海岸抗衰老专业顶级医生,都来自美国西海岸排名第一的UCLA美国加州大学医学院和排名第二的雪松西奈医院。

聘请了包括301解放军总院南大院国家领导人保健医师孟庆义主任在内的35名主任医师,先后为客户开展了400场以上的健康知识讲座。

聘请了国内两家知名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四家知名律所的律师团队(含专业医疗律师)为其国内外业务的合法性把关,聘请了国际知名的美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团队对财务税务把关。

于2017年筹备数千万资金,在大连选址筹建细胞实验室,筹备公司上市的各项工作。

为了搞好售后服务,投入160万资金购买了CRM客服IT服务系统,建立长线客户服务体系,提供对客户一对一的售后跟踪服务。无论去美国、泰国还是去深圳的客户,都享受了与其支付的费用对应的服务,包括抗衰老治疗、口服膳食补充剂、长期健康教育、健康筛查等。

此外,还建立了畅通的退款退货标准流程及快速反应机制,只要顾客不满意,就启动退款流程。“20年来唯一的投诉人,是刑事案件启动者赵某男女士的退款没有及时完成,是代理商的原因而不是思兰德集团造成。”

案发后,全国工商联美容行业协会聘请专家进行研究,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长达一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大连思兰德所经营的大健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公司及涉案人员在涉案项目的市场经营过程中也许存在一些不足,但是总体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范,不存在《起诉书》所指控的“对被害人的体检报告进行恶意解读,虚构病情恐吓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花费巨资购买思兰德公司事先策划的各种‘医疗项目’,对身体进行不必要的‘虚假治疗’。”

该案判决书还以大量篇幅认定大连思兰德使用并命名为“癌盾”的压片糖产品价格虚高且无效果,以此欺骗顾客,但并无任何有效证据。

申诉人张井明夫妇说,该产品在2013年12月由上海宣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药物代谢研究中心7名研究人员进行的小白鼠试验报告显示:产品中所含的番茄红素同等条件下在血液中的吸收和浓度都比同类其他产品高,而番茄红素是公认具有抗癌效果的物质。该案唯一报案人是以该产品的成分是糖而不具有抗癌作用为由报案。“但猜测和假想不能推翻科学试验结论。”

张丽梅的另一妹妹张丽媛一直为申诉奔波,其反映,嘉兴公安机关还到美国、泰国调取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可能证明张丽梅无罪,但并未随案移送。

02

未被质证的二审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大连思兰德诈骗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基于一审辩护人只提交了思兰德集团下属云天成公司与美国NHC医疗集团2016年9月1日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因此认定“思兰德在2015年9月开展赴泰项目时并未取得NHC医疗集团授权”。

二审中,张丽梅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十分有力的新证据,即2015年1月1日张丽梅以(香港)思兰德洋行有限公司与美国NHC(健康)医疗集团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证实,大连思兰德2015年9月开展赴泰业务前已经取得美国“NHC医疗集团”对其开展大健康非医疗和临床项目的授权。

“但二审浙江高院对该份新证据既不组织质证,判决书中也只字不提,而是故意歪曲了事实。”



左为张丽梅。受访者供图

张井明夫妇称,二审法官让人难以理解的另一做法,是寻找了一家简称也为“NHC”,但全称和实际业务与美国“NHC医疗集团”完全不同的另一家“国家医疗保健公司”(英文名National Health Care Corporation,成立于1971年的美国上市企业,主要经营护理设施、辅助生活设施,提供康复护理、老年生活服务等),以说明大连思兰德未获得NHC医疗集团的授权。张井明夫妇认为,二审法官是指鹿为马,移花接木,为了维持一审判决,煞费苦心。

一位辩护律师称,该案裁判文书还虚构了大连思兰德租赁泰国芭提雅医院第十六层的虚假事实。

“客观事实是大连思兰德从未与泰国芭提雅医院有租赁关系,且多位被告人庭审中反复作了说明。但一、二审法院在并无租赁合同、也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即作出了错误认定。”

该案的官媒传播和一二审中,也将大连思兰德合作医院抗衰老疗程的药品认定为不值钱的液体,将收购的深圳门诊项目认定为诈骗的一部分。对此,张井明认为这是严重错误。

从基本事实层面看,深圳抗衰老项目的提供者,是有资质的深圳静港门诊部有限公司。张丽梅的公司收购了该公司的股份,但并未取代该公司的医疗资质和原有疗法。

对于深圳抗衰老服务的具体价值和功效没有查清。比如,给顾客注射的免疫细胞,侦查机关对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成分、性能、功效等事项均未进行调查,导致对相关的癌盾疗法(细胞治疗法)的医学价值、经济价值未予查清,便直接认定为“诈骗”。

如前所述,大连思兰德收购的深圳门诊是有着七年老字号的抗衰门诊,负责开处方和治疗的医生都是深圳门诊的医生,有医疗资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抗衰老疗效和口碑很好,沿用原抗衰老项目外,其余则是引进美国项目。

03

由57份笔录推断得来的1393人次“被害人”

判决认定,截止案发,张丽梅等人通过赴泰、赴深医疗方式,骗取1393人次被害人共计42439.42万元,实际获利14785.48万元。

申诉律师认为,理论上,这里的“人次”具体是指多少人数、多少次数,都应该有相应的数字。这里的1393人次被害人,应该是1300多起具体的诈骗事实,但事实上,原审采信的证据中却只有57位被害人的笔录——相当于,侦查方对绝大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没有收集,仅根据57位顾客的笔录便认定“1393人次被害人”被骗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

对此,警方办案人员、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徐惠刚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做了解释。他称,总共2000多名被害人中,大部分都是女性,绝大多数都不配合警方讲述自己的经历。

警方的说法是,一方面是这些人经济上都比较宽裕,觉得损失这些钱无所谓;还有的人觉得被骗后,以后在商业圈没面子;此外也有已经和美容院达成了私了协议者。

对这一落差,判决称该案属于涉众型诈骗犯罪,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部分诈骗环节涉及被害人隐私等因素影响,客观上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但公诉机关根据到案的五十余名被害人陈述,结合其他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及本案的众多证人证言等证据,指控本案诈骗数额属特别巨大的证据已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害人未全部到案,“不影响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

申诉代理律师刘金滨认为,这一做法是极不慎重的。即便是民事欺诈行为,也只能按照具体的证据认定欺诈的构成和损失,而对于刑事案件,证据认定标准理应更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在本案侦办中,办案机关搬走了大连思兰德的CRM系统,完全掌握全部的被害人信息,根本不存在任何调查取证的困难,几经工作,才有3%的客户愿意配合警方,往往都还是警方上门堵住对方。警方却称这些人不好意思维权,是否低估了这些高消费人群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是否污名化了这些爱美爱健康的女性?是否有可能她们并不认为自己受骗?

两级法院仅以不到3%所谓受害顾客的笔录,就类推剩余97%的顾客都同样被诈骗,该做法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连诈骗的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证据都没收集充分,根本无法认定1393人次全部被骗。

04

“夸大宣传有,并不构成犯罪”

为了证明诈骗故意,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大连思兰德员工王冬金、马玲(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医生对体检报告的异常指标进行夸大、曲解,由姚剑平、吕伟(均另案处理)等卖手通过虚构风水迷信等方式推荐治疗项目,由代理商(运营商)、美容院等陪同人员通过“压单”等方式配合,使被害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项目疗效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支付费用并接受了“医疗项目”。

该案多位律师认为,王冬金等人均有医学背景,并非医生,其身份是健康顾问,均有资质,他们有解读体检报告的能力,最终参与治疗的都是合规的医生。



大连思兰德的经销商大会照片。受访者提供

判决书中所谓“物色目标客户”“老客户赠送免费旅游”“低价旅游”“下危机”“刺痛点”等都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在营销过程中有一部分夸大的陈述也是很常见的,不应被犯罪化。而被指控的个别涉嫌违规销售行为促成的交易只占全部交易的10%。

律师认为,大连思兰德对经销商(代理商)、美容店不具有指挥权,三者之间系分工合作和利益共享关系。我国整个美容行业全都采取的是省级代理商一级分销和美容院二级分销的渠道经销模式,大连思兰德泰国、深圳医疗服务项目所有的顾客都是美容院的顾客,美容院主导整个销售过程,美容院的老板、店长、美容顾问等都是销售能力最强的人,且在整个项目获利最多(占50%)。

大连思兰德与经销商(代理商)、美容店三方都是独立法人,他们之间是松散的合作关系。无证据证明大连思兰德对经销商(代理商)、美容店进行过任何不正当营销手段等方面的培训,更无证据证明“挑选顾客”、对顾客“下危机”“压单”等不正当销售行为都是在品牌方的指导下进行的。

律师认为,从在案证据看,泰国项目销售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但在美容行业普遍存在,被指控的个别涉嫌违规销售行为促成的交易只占全部交易的10%。而大连思兰德曾多次试图改善,也提供了全额退款等方式,即使发生争议,最多也只能以民事、行政的方式进行调整,并不构成刑事上的诈骗。

更重要的是,被认定“诈骗”的泰、深抗衰老项目中,大连思兰德无论安排客户在泰国芭提雅医院或者深圳第一健康门诊部做的体检及其体检报告均是真实的,一二审判决对此已经明确。也就是说,后续接受治疗的客户,其体检报告中的“异常指标”是客观存在的,泰国医院及深圳医院针对其“异常指标”开处方治疗的基础也是存在的。

两级法院认定泰深医疗项目没有疗效,完全是依据57名被害人的口供,而没有任何其他客观证据。口供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询问被害人时均存在诱供的情况下,该57名被害人的口供效力只能大打折扣。这种以个别代替一般,以57人陈述代替1393人次陈述的作法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定罪证据应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张井明强调,本案中很多消费者都是美容院的老顾客,很多也并不是第一次参与抗衰老项目,像报案人赵某男,其在接受泰国抗衰老服务之前就接受过美国抗衰老服务,其对美国NHC医疗项目效果非常满意,对其价格也是非常清楚的。

律师认为,客户接受的抗衰老项目服务是否有效果,不是仅凭个别受害者陈述,最重要的是要看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还要看全部客户的反馈。该案中,办案机关并没有提供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个别受害者陈述可能存在虚假。

现阶段恰有证据证明在泰、深抗衰老项目中,很多顾客对效果非常满意。根据一审庭审中公司客服部总监肖含英的口供,客户的满意度高达90%以上;多名被害人在接受公司的健康疗程服务后,对比之前体检异常指标有明确的改善或者业已恢复正常,客户回访高度认可效果。就从本案唯一报案人赵某男的回访记录来看,其本人在客服多次回访当中都表明感觉自己身体改善的效果,在2015年泰国首次体检中有三项指标异常,经疗程后全部转好。

而从诈骗犯罪构成的角度看,项目效果如何,并不能决定是否构成诈骗,关键看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对核心事实进行了虚构,欺骗客户付款。而该案中,思兰德集团销售的螯合排毒疗法、荷尔蒙疗法是全球公认、通用的有效抗衰老疗法,获得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免疫提升疗法(细胞疗法)也是国内外抗衰行业普遍认可和采用的有效疗法。思兰德集团员工在销售过程中,对医院给客户出具的体检报告及解读、医院资质、医生资质、治疗方案、以及是否有美国专家参与等核心事实,都没有欺骗。

按张丽梅当庭辩解和在案证据,美国医生确实当面或远程负责泰国项目的整体把关和咨询,医学技术确实依赖于美国NHC集团和美国医生。美国抗衰项目有600余客户参加,营业额4亿余元,为何不是诈骗,泰国、深圳项目就成了诈骗?

05

四十万一粒的“糖片”抗癌药?官方舆论判决被质疑

《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中,全面引述警方提及的报警人的说法。这是官方媒体常见的操作,由于案件还在办理中,无法采访到被告人,因此难免出现平衡性不够的问题。

比如这篇报道的标题《10亿元惊天诈骗案:神药成分为糖,每粒成本2元,每盒要价40万!》就极为耸动,但核心内容在此后的庭审质证中,却被证明出现了不小偏差。

根据这篇报道,受害人王兰(化名)的女儿在美国留学。2018年1月回国时,她无意间看到了家中的癌盾产品。据说此前“王兰”购买了价值9.8万~39.8万元/瓶不等的“癌盾”产品。从其英文说明书中,发现其主要成分是糖。她怀疑母亲在泰国、美国的就诊报告是有人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后伪造的,于是拉着母亲一起报了警。

张井明介绍,这位“王兰”的女儿据说其家人在浙江省级机关工作,在代理商(非思兰德集团)与其沟通退款争议时,她撂下一句狠话“一定把你们办进去!”有二十年历史,正在筹备上市的思兰德集团就彻底改变了命运,嘉兴警方远洋捕捞加媒体轰炸,将案件办成了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性大案。

《中国新闻周刊》称,2018年4月24日,采取收网行动时,嘉兴警方在大连思兰德的假药仓库查获了大量癌盾产品。记者发现,癌盾包装非常精美,每盒60粒(或120粒),外盒上还印有金色“Cancer PRE”字样。



大连思兰德公司原仓库所在地。刘虎摄

《中国新闻周刊》引述秀洲公安局警员的说法,癌盾有四款型号,分别为癌盾1号、3号、5号、9号,售价分别为3.8万元、9.8万元、19.8万元、39.8万元。

对警方的这个说法,张丽梅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都做了深入质证和反驳。

首先,“癌盾”是经思兰德团队精挑细选,提高免疫力的抗癌产品。经上海宣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小白鼠试验报告显示:该产品中所含的公认具有抗癌效果的物质——番茄红素,同等条件下在血液中的吸收和浓度都比同类产品高。

其次,判决书认定,泰国治疗中“提供的口服药,除少部分是芭提雅医院配给外,绝大部分是大连思兰德的产品。癌盾项目的口服药……”,有严重认定错误。这些口服药全部都是泰国医院配给,赴泰国客户获得的癌盾产品均是免费赠送,但被裁判文书严重曲解。

张丽梅原为高校教师,后下海创业,其主业是面向美容院渠道出售的口服膳食补充剂。口服癌盾产品一直在口服业务美容院渠道中销售,价格也不是传说中的40万。而本案起诉的是抗衰老业务,在抗衰老业务中,口服癌盾只是赠品,而且为了区分,赠品的包装和正品完全不同。

虽然这一细节始终没有得到认定,但“一粒药40万”这样的标题,2020年12月30日却出现在嘉兴中院公号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受托出具的专家意见认为: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早在2018年12月7日新浪新闻中就报道了《公安部侦破特大海外医疗诈骗案》,嘉兴市公安局负责人就公开宣告:“今天上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这起特大海外医疗诈骗案,依法查获涉案人员132名,涉案金额近10亿元。”2019年1月7日本案侦查机关又通过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思兰德公司海外医疗诈骗案,被骗人数众多,诈骗金额近10亿元。”其后在媒体上便铺天盖地、连篇累牍地报道了思兰德公司海外医疗诈骗犯罪案,在全国形成了正式宣告,以思兰德公司为首构成了海外医疗诈骗犯罪集团,诈骗近十亿元的确定有罪的舆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条规定,严重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是实行有罪推定的重要反映。其危害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恶劣的。”

在一、二审中,全体辩护律师要求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依法排除本案中一些被告人和证人的不实笔录,但是一、二审法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均拒绝了申请。

高调张扬的大案背后,却有那么多无法让被告人信服的问题。

06

行业协会和10位法学家发声,称不触及诈骗罪

2020年1月20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在会员呼吁和要求下,致函嘉兴中院,对大连思兰德“诈骗”案表达了关切和担忧。

这份函件中,这家行业组织明确表示:“商会收到情况反映后非常重视,广泛收集资料,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织论证,从刑法、行政法规、医学、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经济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专家一致认为本案属民事范围,没有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这家代表了全国十几万家美容业企业和过百万从业者的行业协会表示:大连思兰德开展的服务项目在美国、泰国、深圳真实存在,所开展的业务与其相应的资质真实有效,且安排服务对象(顾客)亲临现场考察,没有虚构事实。

接受服务与购买商品都属消费行为,付款意味着对购买服务或商品价格的认可,也是双方完成交易行为的依据,这个全过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一种商品和服务都不可能百分百客户满意,特别是大健康产业因个人体质不同,实际效果有所不同,为此,大连思兰德设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在出现投诉时积极处理,不满意还可协商退款。

函件称,从起诉书中看到,接受服务的顾客为1466人次,此案各大新闻媒体都有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接受服务的人应该更加关注,但到目前为止,在警方告知顾客此案涉嫌诈骗的情况下,认为自己可能受到诈骗的仍不足总数的3%。数据证明,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服务是真实有效的,在审理过程中,这个事实应当得到尊重。

关于服务价格问题应遵照《价格法》相关规定并考虑品牌价值、市场需求、实际效果等综合因素评判,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就是合法的,不应成为构成诈骗的要素。

商会认为:大连思兰德所经营的大健康项目真实存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主观动机与客观事实上都没有实施诈骗,特别是作为代理商的美容机构,属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夸大宣传、违反现行行政法规等错误行为,其性质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之规定。

商会建议嘉兴中院建议对该“诈骗”案“审慎处理”,但未被理会。

2020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受托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认为:案涉控诉证据在证据链上不完整,不具有闭合性,不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相反,辩护证据,即合法经营,合法服务、合法产品、合法所得的证据充分证明本案属于合法经营,因此,控诉证据严重不足,指控罪名明显不能成立。

与会专家表示,在保健产品行业,成本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甚至巨大价差,获取市场认可的利润,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完全是符合市场需求的合法盈利行为,而绝不是进行诈骗,不是认定是否成立诈骗罪的关键性因素。以成本价与销售价之间存在巨大价差作为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有违保健品市场以及行业消费规律。



10名法学家两度论证张丽梅等案,均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受访者提供

2020年9月,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出具的《专家复议论证法律意见书》也认为:张丽梅等被告人的被控诈骗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属于企业合法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属于企业合规审查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充其量是行政部门审查其是否有违反行政规范的问题;其行为在民法上,连民事违约、民事欺诈、民事侵权责任都构不成,在行政法上,连行政处罚责任也构不成,在刑法上就更构不成诈骗犯罪。

但上述专家意见和专家复议意见,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

由于经济下行,中央政策近来多次聚焦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权益保护。张井明夫妇说,他们希望这些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女儿平反、出狱。

注:张丽梅申诉理由详情,请见本号今天的第二篇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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