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应否扣除,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及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行政相对人于基于对国家机关信赖,在相关行政机关明确作出承诺,表示已经启动自行纠错程序,等待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属于具有正当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该等待期间应当从法定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
案情及裁判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民某村民委员会诉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案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行再9号行政裁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民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某村委会)于2017年5月知晓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佳木斯某渡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渡假公司)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于2017年7月向黑龙江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7年8月4日,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分局决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收到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依法纠正,六个月内办结。民某村委会基于该《承诺书》向黑龙江省政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黑龙江省政府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但未告知起诉期限。后民某村委会等待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自行纠错处理。2018年12月9日,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出具《信访答复书》,仍告知该局已经报请市局建议依法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直至2019年8月7日,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民某村申请的答复》才明确表示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相关法律规定废止致使行政机关的承诺已无法履行,且认可系行政机关的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其间,民某村委会于2019年4月16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登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黑0811行初38号行政裁定:对民某村委会的起诉,不予立案。宣判后,民某村委会提出上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黑08行终11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民某村委会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黑行申656号行政裁定,驳回民某村委会再审申请。民某村委会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抗诉书,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黑行再9号行政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申656号行政裁定、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行终111号行政裁定、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行初38号行政裁定;二、指令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民某村委会起诉期限的计算。民某村委会自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后一直积极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在其积极主张权利后相继出具《承诺书》《信访答复书》,明确表示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时存在一定问题,承诺会在相应时限内,启动自行纠错程序。后又答复已经正式报请。直至2019年8月,行政机关方明确表示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相关法律规定废止致使行政机关的承诺已无法履行。村委会提起诉讼时间虽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其系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再明确承诺,具有可期待性,属于因不可归责于村委会原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相应耽误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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