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介绍《条例》。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出全面修订,在防疫方针、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条例》的出台,不仅落实了上位法的新规范,更为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乡镇街道应设兽医岗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
《条例》进一步压实动物防疫生产经营者、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三方”责任。其中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
为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条例》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动物防疫岗位,从事动物防疫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为官方兽医。
值得注意的是,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条例》将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的“坚持预防为主”调整为“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其中,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兽医实验室管理、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全覆盖。此外,系统性地对疫情报告、疫情认定及发布、应急响应机制、疫区划定、疫情扑灭、解除封锁、疫情通报等进行规定,为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提供了依据。
城区遛狗不牵绳面临罚款
回应社会热点问题,是《条例》的又一特色亮点。
针对近年来“犬只伤人”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根据上位法的授权,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采取系犬绳牵引等义务。其中明确,未办理养犬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牵引,且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新兴的撸猫馆等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条例》规定其经营者应取得相关动物检疫证明,并采取防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疫病。
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条例》规定我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参照生猪定点屠宰进行管理;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集中检疫。
《条例》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在地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全媒体记者 卞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