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出关于落实2024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北京市《2024年药品目录》的有关要求及政策调整,在进院方面明确,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录构成及甲乙类管理
北京市《2024年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1396个,中成药部分1336个(含民族药9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27个(含西药369个、中成药58个),共计3159个。
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3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6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中药饮片不予支付的部分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包括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
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及时调整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通知》指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提升药品可及性。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2024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通知》同时明确,招采部门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另行通知)。
谈判及竞价品种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调出目录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按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本市有关政策调整
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用药新增“造影剂(XV08)”;“肾透析”用药新增“其他抗血栓形成药(XB01AX)”、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XB05Z)、其他治疗药物(XV03AX);“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新增“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复方制剂(XC09D)”。
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属于本市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的,按照药品分类纳入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用药新增“法瑞西单抗注射液”。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信息采集:卫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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