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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生活中不少人觉得“小偷小摸”不算事。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近日,经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张某曾因盗窃罪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刑满释放后,其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今年2月的某天夜里,趁被害人不在家中,张某翻墙进入某别墅内,盗走现金及银元宝等财物,总价值共计二千余元。
仙游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入户盗窃,没有数额、次数限制,实施此类行为便构成盗窃罪,切不可为了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让图谋不轨者有机可乘。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