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天衢新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本区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天衢新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
以上线路交汇形成的闭环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见附图)。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禁燃区外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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