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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4年,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重点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某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案:2024年7月26日凌晨,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一分局联合自治县公安局、社区突击开展向未成年人售酒整治行动,发现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和风世纪购物广场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梦幻型苏打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威宁自治县黑石头镇某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案:2024年5月13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五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威宁自治县黑石头镇某酒吧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苏打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案:2 024年7月26日凌晨,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一分局在联合自治县公安局、社区突击开展向未成年人售酒整治行动中发现位于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双霞路的某酒吧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威宁自治县某酒吧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案:2024年7月26日凌晨,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一分局在联合自治县公安局、社区突击开展向未成年人售酒整治行动中发现位于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向阳路的某酒吧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尚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用和滥饮含酒精饮料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永久伤害,还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情绪和性格,甚至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 源: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 捷 ▏责编:李云侠 ▏编审:何 欢

终审:叶启伟 ▏监制:马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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