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远洋捕捞”成为广受关注的网络热词。这一渔业领域的行业名词,被一些媒体用作“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这种不恰当的“比喻”,正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固化成一个“专有名词”,影响着远洋捕捞这一合法行业的形象,让这个为人类餐桌作出重要贡献的行业和行业从业者因之蒙尘。


“远洋捕捞”被误用,缘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近期披露的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违规执法案件。很多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时,行笔皆称“远洋捕捞”式执法。在这里,“远洋捕捞”被特指为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污染了营商环境,更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破坏。

但使用“远洋捕捞”来比喻“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显然是不恰当的。将严重的违规执法行为简单化地称为“远洋捕捞”,是一种轻佻和不严肃的文风,其中不乏戏谑之意,并不有利于我们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从对“远洋捕捞”这一行业名称的借用来说,这种“借用”从语言心理上也暗含着对远洋捕捞行业和行业从业者的不尊重。人类向大海索要食物的过程,对人类发展史有着重要的意义,从事远洋渔业的渔民,在历史上不仅仅是人类开拓精神的代表者,更是国际贸易的促进者。即便是航海和捕捞技术已经十分发达的今天,渔民也要常年经受风吹日晒,忍受海上颠簸且单调的生活,他们值得我们的尊重和敬意,而不应当在一些媒体的不恰当比喻中蒙受委屈。

这种“比喻”的不恰当,还在于将一项合法合规的经济活动与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文字和信息上的“捆绑”。在网络上搜索“远洋捕捞”,看到的并不是碧海波涛、鱼虾满舱,而是满屏的“‘远洋捕捞’被痛批”“斩断‘远洋捕捞’式黑手”等话题。作为一个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贡献、历史悠久的行业,远洋捕捞的行为主体通常是渔民或渔业公司,是经过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持有捕捞许可证、利用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专属经济区开展的合法的渔业捕捞活动,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则。反观“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是一种明令禁止、必须受到严肃惩处的行为。当我们在文字上将二者进行“等同”,长此以往,会对远洋捕捞行业的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要知道,远洋捕捞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提供大量的渔业资源、就业机会,是不少渔民的生计所在。远洋捕捞还拓展了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满足了居民对水产品的消费需求。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经过近40年的艰苦奋斗,取得了显著发展成就。2023年,中国拥有经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170余家、远洋作业渔船2500余艘,年生产水产品达232万吨,是我们国人餐桌上优质蛋白的重要来源。此外,我国的远洋捕捞一直坚持着科学的资源评估、合理的捕捞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跨区域执法攫取钱财的违规执法行为有着天壤之别。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关于促进“十四五”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远洋渔业发展作出规划,努力推动远洋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以载道,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文字一直被赋予着传递道德、哲理和人文精神的重任。我们对一个小小“比喻”的“较真”也绝不是一种小题大做。不恰当、不准确的文字引导,有可能传递出错误的信息,进而影响并固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谨之慎之。为避免远洋捕捞被“污名化”,相关媒体和平台应马上停止使用这种比喻,相关部门还应积极引导公众对我国远洋捕捞行业加深认识,切莫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远洋渔业为“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恶劣行为背锅。

作者:冯建伟 雷少斐

图片:视觉中国

监制:高雅 编辑:李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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