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 何
马上快要过年了,先给大家科普一个基本常识:
- 农户自养的猪、牛、羊,想自己宰杀自己吃,或者送人吃,哪怕没有检疫也并不违法。
- 要是牲畜没有检验检疫,自己宰杀后拉到市场上售卖,这就违法了。
这两天就有这样一条新闻,因为没有检疫,就被处罚了10万元,同时也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地讨论。
上网查了一下,这件事最早来自于权威媒体法治日报的报道,之后有许多官媒都陆续转发报道了这个新闻。
法治日报给这起案件时所使用的标题是《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 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
文章开头的导读,写的是“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如果没耐心读完全部几千字报道的看官,或许这时候就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
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市监局处罚10万元。
典型的小过重罚没跑了。
但是,市监局出于什么原因做出如此重罚呢?不太清楚。
于是我看了完整的报道,看完只有一个感受,那就是张雪峰老师的含金量还在上升。
虽然说,新闻标题受字数限制一般不能过长,要精炼简洁,但多加几个字总还是可以的。
首先标题和导读里面描述的“农民”身份虽然不假,
但实际上,陈某(涉事农户)也是一个专门经营卖羊肉的个体工商户,而且是经营了二十几年之久。
其次导读里面说的卖一只羊获利180元,但是没说所卖羊肉为自行收购屠宰活羊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而且不是一只,是4只羊,6个羊头没有检验检疫,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作为一个经营了这么多年的肉铺老板,这种最基本的常识她不可能不知道。
后来,在庭审上她自己也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是罚10万元合理吗?
这个金额合不合理不好说,但是确实是有法可依。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9607元,货值刚好卡到不到一万,在判定上只是一句话,但后者最少要多罚5万元。
或许这已经是枪口抬高一寸了。
倘若仅止于此,这事儿也没啥好掰扯的,农户挨罚也是理所当然,毕竟违法了嘛,没检疫的羊岂能乱卖,该罚就得罚。
但根据《法制日报》的报道,这事儿背后还有几出别样的曲折。
头一疑问便是,她咋就卖了那6只没检疫的羊?
原来,这6只羊是村里顾姓人家养的,顾某身染癌症,急着卖羊筹钱看病,手续不全,求了好几遍,陈某才答应帮忙张罗。可巧,那顾某在案子处理期间,竟也病逝了。
顾某的弟弟手写了一份求情信,希望能对陈某从轻发落,信里这么写道:
“因哥哥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在她看来,自己也是做好事,但结果却是好心办了糟心事。
第二,陈某自家的情况也不大好。
陈某给相关部门交了份家庭情况说明书,说家里有个老人也得了淋巴癌,需要巨额的治疗费用。
如果罚10多万,这个家,承受不住,会因此返贫。
这事儿,当地村委会、市场管理办公室都盖了章,证明陈某说的不假。
最后说说第三桩——陈某这违法行为,到底有多大危害?
一来,羊还没卖多少就被市监局给逮住了,总共就卖了45公斤。
二来,剩下的羊肉也送检了,结果也出来了,当地市监局找了中检溯源江苏科技公司,对这6只羊进行了抽样检疫,得出的结果是符合标准。
换句话说,羊肉没问题。
国家为啥要规定检验检疫?还不是为了咱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现在羊肉检疫也过了,卖出去的也不多。
所以,实事求是地讲,陈某这违法行为,后果并不算太严重。
而根据国家市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还有第十条:
积极配合市监部门调查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案发后陈广芳积极向市监局承认错误,交代情况,还主动将家中未售卖的羊肉上交,所以种种因素下,陈广芳认为对自己的10多万处罚过重了。
为此,她提出了上诉,请求轻罚,但当地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请求,现在二审已开庭,结果如何还未知。
商户卖未检疫的羊肉,好不好,那肯定不好。
但商户因为帮助同村患癌老人筹医药费,帮忙宰杀售卖未检疫的羊肉,结果被工商查处后罚款10w元,但自己家中经济情况也不太好,还有患癌老人,很有可能“因罚致贫”,且之后检测出所卖羊肉也符合标准,只是没有那个紫蓝色的戳戳....
是不是感觉这事儿就脱离了单纯的好或者不好了。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没问题,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文本、规章、条款都是死的,社会活动却是充满复杂性的。
诚如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所说,
拿起罚款武器指向当事人,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或许没有问题,但很多时候,执法也需获得民众认同,契合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公平观,而非听上去不可思议。
早在今年7月8日,最高检就明确指出了现阶段存在的“小错重罚”问题,
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为什么这件事情很多人会为农户鸣不平?
一来是新闻学标题的魅力时刻。
二来便是我文章标题的后半部分的的疑问,过罚相当了吗?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践行着“四个最严”,来保障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以此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
所以,也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这里不得不说,立法者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
但是,自从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类问题少了吗?
前段时间铺子的事情呢,新闻媒体的人集体又沉默了。
最讽刺的就是学生食堂吃出老鼠头,连局长也出来说假话,最后居然需要国家出面才能调查清楚。
而惩处呢?
最后对涉事企业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最后罚款10万块,没收违法所得1325.5元。
这两个10万块放在一起对比,总觉得哪里不对是吧?
不管怎么对比,希望是真的为了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吧。
都不容易,10万块,普通人一年都挣不到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