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20%责任
新快报讯 球友到羽毛球馆打球不幸猝死,因场馆未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球友家人将场馆告上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羽毛球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即赔偿20万余元。
积极抢救憾未能挽救生命
黄某与球友前往某羽毛球馆进行运动,在运动一段时间后黄某下场休息,随后还与球友聊天并观看打球。令人意外的是,黄某身体突感不适,随即昏迷倒地。旁边的球友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急救心肺复苏,另有球友联系球馆工作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几分钟后,球馆工作人员和保安接手心肺复苏一直持续至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当救护车到达球馆时,黄某马上被送往医院急诊就医。
遗憾的是,黄某当天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黄某的亲属认为,羽毛球馆在事件发生后,对黄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余元。
羽毛球馆则辩称,黄某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在黄某昏迷后,球馆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急救,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并有效引导救护车,使医护人员能畅通快速到达急救现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 20%的赔偿责任,羽毛球馆赔偿黄某亲属20万余元。羽毛球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缺人缺设备存在一定过错
白云法院黄敏法官认为,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务服务大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本案中,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及自身身体状况应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其未审慎对待,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综合本案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通讯员 粤法宣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