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在信息化社会,保密形势空前严峻,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已经成为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审视司法公开带来的各种影响,法院的各项工作也面临着种种考验,其中,审判秘密的保密工作就是最重要的一项。

审判秘密是指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包括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等。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审判秘密的泄露也呈现渠道多、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今,法院司法公开的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公示公告、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更多的是与各种新媒体多渠道接触, 以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为“主阵地”,用以案说法或接受采访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与此同时,各级法院正在建立并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有力地推进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对外传播信息量大幅增加,审判信息泄露也日趋严重,保密意识稍有懈怠,就可能泄密。


随着对外传播信息量大幅增加,审判信息泄露也日趋严重,保密意识稍有懈怠,就可能泄密。

总体上看,审判秘密泄露的原因主要是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强、保密素质欠缺,或是相关部门管理不严、审查力度不够造成的。 一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方面存在漏洞。少数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产生的信息、转载其他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或者保密审查责任不清,程序不严。 二是网络保密管理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些法院没有将涉密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随意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拷贝文件资料,文件起草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定密程序等。 三是有关人员缺乏保密意识。信息管理员缺乏保密意识,为了增加公开数量,擅自刊登涉及审判秘密的信息;一些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对涉密信息范围认识不清;一些受访、提供稿件的单位或人员擅自透露相关案件的审判信息等。


第一,提高信息公开人员的保密素养。

法院的信息公开人员主要指信息的提供者和发布者。作为司法公开前提下保守审判秘密的第一道防线,要加强这两类工作人员的保密素养。一是信息公开人员对法院审判信息应 具有评析信息密级的能力,要了解定密规则,掌握审判信息公开尺度,分清哪些能公布,哪些须保密。二是 明确宣传尺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应因盲目追求公开效应而泄露涉密信息, 信息公开应以“实”为标准,以“涉密”为底线,做到“严把口”“多动脑”。三是信息公开人员应 时刻对社会敏感信息进行了解,知悉在某一时间段内公众关注的问题,以便在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时增强信息是否涉及秘密,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的辨别能力。四是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对相关报道进行保密审查,及时明确采访中禁止报道的内容,防止因与记者沟通不畅造成泄密。除专门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外,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提高保密意识,注意分清涉密内容与非涉密内容,处理好“公开透明办案”与“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

第二,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是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信息的部门要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拟公开信息不涉密这一事实负责。进行信息公开的专职人员与负责信息保密审查的部门也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并负责,形成提请信息公开的相关部门、承办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有关负责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分工负责的保密审查机制。 二是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违反程序 。三是对公开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要进行全面的保密审查,包括内容、标题、附件等。

第三,制定泄密事件上报制度。

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法院的一些案件信息更容易出现在公共视野中,因此,法院应及时对各类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及媒体相关栏目进行巡查,以便第一时间将涉嫌泄密信息上报。同时,积极受理信息公开泄密举报,并组织或直接对信息公开中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第四,明确泄密的法律责任和惩处办法。

在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指导下,法院要制定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加大对信息公开责任人及负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明确泄密事件相关人员的责任与惩处办法。


来源 :原载《保密工作》201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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