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枪支属于严格管控的武器装备,警察持有和使用枪支也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枪支丢失,不仅面临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处分,法律上还将产生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配备、配置枪支的个人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作为警察,枪支丢失的则应立即向上属部门及案发现场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如何丢失不报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对个人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专门对公务人员的此类行为规定了一个罪名:丢失枪支不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本罪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如何理解?

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条有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那如果枪支丢失了,是否上报后或者没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呢?

那确实有可能不构成前述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但并不等于可以完全逃脱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情节,也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分享一个典型案例:

2015年1月,时任广西某市派出所民警的黄某,在履职期间违反了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及公安机关内部禁令,携带公务用枪在派出所内饮酒,并在酒后外出时丢失其携带的公务用枪。此后,丢失的枪支和子弹一直未找到。

案发差不多两个月后,黄某主动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人民警察,在履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务用枪及子弹丢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隐患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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