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灵珊 通讯员 黄琪雯 202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其中,龙岗法院大鹏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办理的“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入选,为全省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组织捕捞渔船在汕尾、惠州一带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聘请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黄某京、黄某晓指使彭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其中,2021年7月30日至8月2日,该团伙将价值45万元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深圳市罗芳海鲜市场,出售给罗芳海鲜市场商户陈某惜。被告人陈某惜明知向其出售的螃蟹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收购该批螃蟹并出售牟利。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自愿各自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5万元。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伙同他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惜明知水产品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惜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指出,发布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就是要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典型案例,特别注重对非法捕捞、运输、售卖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做到不疏漏、不放过每个关键环节的犯罪行为,强化全面保护,展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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